作者: 石喻涵
一个案件走完一审、二审,胜诉后拿到的只是一份判决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让判决落到实处。如果执行不力,判决书只是一纸盖着法院公章的白条。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只有更大、更好的发挥律师作用。昨天,省高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意味着今后代理律师可持令调查。
律师取证底气更足了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该负责人形容:“这就意味着在代理执行难案件时,律师取证有了‘尚方宝剑’。”
这把“尚方宝剑”对律师工作,会带来什么好处?赵宝丽律师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有人收了她当事人7000多元钱至今不还,现在她当事人打算起诉对方,但是对方称已经破产,考虑到起诉后判决下来怕拿不到钱,那不仅浪费金钱,也浪费了精力。
于是,赵宝丽想到在起诉前调查对方银行账号是否有钱?如果有,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有利于判决执行。“但这个时候,有的银行会以‘我们只认法院’为理由驳回。现在有盖着法院鲜红印章的调查令在手,怎么说也会底气足一点。”
调查令也有“有效期”
《意见》要求,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今后相关律师的工作流程大致是这样的: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记者石喻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