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华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斯里兰卡、新加坡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议会中,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
历史渊源
公职律师,也是政府律师的总称。由于律师服务于不同的部门,有的服务于议会,有的服务于国家司法部,所以,称公职律师似乎更加科学。
公职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大约在14世纪前后,英国王室就已出现了一批由国王任命、专门协助国王处理王室法律事务的“国王法律代办人”和“国王事务律师”。国王法律代办人只是隐藏在高级大律师的后面,而不抛头露面。
到了15世纪,这些代办人逐渐获得国王的重用,开始成为国王和贵族院的法律顾问,到16世纪,他们在国家的法律事务上更是超越并凌驾于高级大律师之上。在此后几个世纪的发展中,事务律师与代办人合二为一,最终融为一体,成为官方律师,也即今天政府律师的最早形态。
设置规模
各国公职律师大多形成规模化,是一个很有分量的群体。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中,在联邦政府及其部门供职,代表政府处理涉及政府和各部门的各种法律事务的律师称为政府律师。美国政府中的律师约有70000名,约占全国律师的8%。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雇佣了2000名律师,其他政府部门也雇佣一批律师为其服务。澳大利亚司法部有600名律师。
在委内瑞拉,所有政府机构均有政府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有15000名。
在加拿大联邦司法部,共有政府律师460名。
在德国,有政府律师有10000名。
在新加坡,有政府律师260名。
基本特征
公职律师与普通律师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任职资质严格。公职律师除了具有本国政府颁发的律师资格证外,还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在美国,无论是司法部律师,还是部门法律顾问都必须是执业律师,部门法律顾问的选拔要经过严格的专业知识和律师业务考查,并且在美国律师协会注册。
双重身份。公职律师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公务员身份和律师身份。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检察权是政府行政分支的一部分,所以,检察官也是公职律师。
不参与社会事务。公职律师只能接受政府的委托,办理各种政府法律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利益,不能承接社会上的其他事务。
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公职律师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按照政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草、审议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文件,代理本级政府部门参加各种诉讼仲裁活动等。
服务于高层领导。美国司法部长及其领导的司法部担负了总统和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律师职能。联邦司法部长是美国最大的律师,联邦司法部是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唯一的客户则是联邦政府。美国政府的部门法律总顾问及其办公室具有较高的地位。
法律诉讼职能和法律顾问职能分离。美国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不承担诉讼职能。所有涉及联邦政府和部门的诉讼,均由司法部律师代理,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部门律师只能辅助参与其中的工作。
领取固定的薪金。公职律师从政府领取固定的薪金。
职能作用
公职律师专职服务于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出谋划策,解决政府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政府的法治化,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的主要职能作用是:
涉法咨询。新西兰政府律师按职能分为国家法律办公室律师和司法部律师,国家法律办公室律师负责代理国家出庭参加诉讼的业务,司法部律师负责在宏观政策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合法性审查。在美国,政府律师的基本职责是参与立法,对政府的决策和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论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违法调查,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教育。
参与立法。美国国防部的法律事务局,其首长为国防部总律师,他一方面担任国防部长的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有关立法文件、总统行政命令等,同时领导国防部法律事务局。美国芝加哥市市长法律办公室有9名政府律师,负责为市政府研究、制定立法计划,起草各种法律规章,进行法律法规的编纂等。
代理事务。新加坡政府律师,要代理政府部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代理政府进行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出庭支持公诉。
法律援助。美国的每个州或地区都有一个法律援助署,这些律师的工资由政府支付,是政府的雇员。在澳大利亚,公职律师可以实施法律援助。
管理模式
公职律师由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受到多方面的关注,要接受来自多个组织的管理。
专门委员会管理。新加坡政府律师的管理是由大法官为首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大法官、总检察长,一位公共服务部的副主席,另外3名由大法官任命的成员,共6人。法律服务委员会还常设一个秘书,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在新西兰,也专门设置了国家法律办公室管理不同专业的政府律师。
行业自治组织的管理。公职律师的律师资格的取得与社会上执业律师的资格取得基本一致。担任公职律师的前提就是本身首先是律师,都要加入律师行业协会接受监管。美国的政府律师同社会律师一样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德国的政府律师也要接受律师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公职律师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法院管理。在新加坡,凡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和法律官员都被视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官员,均受最高法院的管辖,所以政府律师也要受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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