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案件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在个案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提出同意或者反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和意见,以及律师请求和意见的救济途径,这是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民法院对个案中是否公开审判和网络直播要尝试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首先,在案件涉及私权利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审判公开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是否适合公开审理,代理或者辩护律师由于对于案件细节的把握往往更提前,应逐步建立律师意见和救济的机制和渠道。其次,借鉴西方庭审公开的当事人主义,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庭审直播以来,在我国是否庭审直播以及直播形式,往往是由人民法院决定。从目前来看,总体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的意志和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应把当事人主义作为重要考量。同时,司法公开和庭审直播不仅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关键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网上公开。人民法院不仅要在案件的公开审理过程中,保障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的权利,也要在裁判文书中对于律师意见采纳与否及其理由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庭审过程的公开并非是彻底的审判公开,不仅通过裁判文书对庭审过程中客观记载,也要对律师意见进行客观记载,最重要的是对于律师意见采纳的理由和不采纳的理由作展开说明和论证,避免形式上的公开。
律师主管部门要加强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环节中的制度建设和协调机制。同时,律师主管部门对于律师参与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要完善各种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建立案件电子数据硬件和软件的行业指导性标准和规范,向司法机关反映庭审直播涉及律师行业的问题,以有效保障律师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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