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手段残忍,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上月,广西13岁的沈某偷东西时,将3名小孩哄骗至偏僻地方击打致死,被收容教养3年;四川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年轻女教师。因为都未满14周岁,所以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度成为热议话题,也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讨论。
案例
6月13日晚上,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老师杨冬玲在金川县城买了水果,走在回出租屋的路上。进入住所后,面前突然冲出来一名少年,对方将矿泉水瓶子里装的汽油泼在了她身上,杨冬玲明显感觉到了身上液体的冰凉。"还没有反应过来,身上就燃起来了。"在疼痛和呼救中,她昏厥在现场,纵火者趁机抢走了她的苹果手机。泼汽油纵火的,是金川县13岁少年小武,是当地一中学初一学生。因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小武在被警方挡获次日,就由其父亲带回了家。
7月18日,沈某某来到诚谏镇石桥村里趁机偷东西,路过见到3名小孩在自家屋里面玩,便哄骗3名小孩跟他去到附近山边一处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因小孩年幼未果,后害怕事情败露,萌生杀人念头,用石头、刀分别将3人击打致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些网友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从轻惩处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未成年”甚至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支持律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惩罚
8月10日,针对近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这一问题,法制网记者采访了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付朝洪律师,付朝洪表示,从刑法的目的及功能看,刑法的目的及功能是惩罚犯罪行为和对法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等权利,是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不被追诉。然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行为明显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当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既然10周岁以上的民事行为能够得到肯定,那么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必要惩罚。至于怎么惩罚,要不要从轻,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
付朝洪认为,对于满12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人已经步入初中及即将步入初中,对于犯罪行为有一定认知能力,但自控能力不是很强,如果刑事责任年龄不降低,不但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会让未成年人滋生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即使实施犯罪行为反正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故而肆意的放任自己的行为,此时的刑罚在犯罪分子面前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反而会助长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有些犯罪行为可给以机会,但有些行为我们应当坚决说不,教育、改造、劳教等措施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已经没有威慑力,已经不能预防未成年人频繁犯罪。
反对律师:未成年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易受成人胁迫指使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美灵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黄美灵律师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暴力、血腥、色情等不良影视作品以及网络上充斥的不健康内容,加上孩子心智尚不成熟。未成年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时易受成人的胁迫指使。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上升率。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还是应以教育帮助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单一依靠法律,需要社会上的各个方面协调面对。要想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从多方面找原因,单纯的从法律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忽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影响,不能起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只有教育、监管、引导、惩罚、矫治、接纳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才能让孩子们的未来一个都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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