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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文豪笔下的“律师仇怨”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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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3日,适逢英国剧作家莎士比亚逝世四百周年。在不少国家,莎翁作品深入人心,有关纪念活动将持续2016年整年时间。对于许多中国读者而言,莎翁和他的作品也并不陌生,但少为人知的是,这位文豪笔下还有着一个鲜活的法律世界。本期,我们带领您走近这个世界以及创造出这个世界的莎士比亚。

    □ 郭建

    莎士比亚的剧作描写了当时社会的众多人物形象,从国王到平民、从富豪到乞丐,但律师却是一个跑龙套的角色(《亨利六世》上部)。而在他的很多剧作台词里更是有很多嘲讽挖苦律师的内容,最刻薄的要算是《亨利六世》中的一句台词:“第一该杀是律师。”

    亨利六世(King Henry VI 1422-1461)统治时的1450年,英国伦敦爆发了凯德领导下的伦敦手工业工人起义。《亨利六世》中部第四幕第二场描写了成衣匠杰克·凯德带着“穿着皮围裙的人”(工匠)造反。戏里的角色、屠户狄克说:“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杰克·凯德同意,说:“对,这是我一定要做到的。他们在羊皮纸上乱七八糟地写上一大堆字,就能把一个人害得走投无路,那又是多么混账?”

    同样,在名剧《哈姆雷特》里,莎士比亚借着主人公哈姆雷特之口,也对律师来了一番嘲讽。哈姆雷特说:“哈,又来一个!这不会是个律师的头颅吧?他的钻牛角尖式之弄法手段、他的分毫必争之雄辩、他的诉讼案子、他的契据、他的巧妙诡计现在都到哪儿去了呢?为什么他现在肯让这位鲁莽的家伙用柄肮脏的铲子来敲他的脑壳子,而不去控告他犯了殴打罪?哼,这个家伙在生前也可能是个地产的大买主,整天就与他的抵押、他的债券、他的赔偿、他的证人、他的收回权为伴。现在,他的上好脑袋里所装的仅是些上好砂土,难道这就是他的最后赔偿、最后收回吗?他的证人们还肯不肯为他作证,去买两块地契般大小的地皮呢?现在,他的棺材可是恰够大小来存放这些证件喽。难道这位买主就无法得到比此更多吗?哈!”

    为律师写下消极评语

    在其他的剧作中,莎士比亚也有不少对于律师的消极评价。比如《驯悍记》第一幕第二场中的一句台词说:“我们应该像法庭上打官司的律师,在竞争的时候是冤家对头,在吃吃喝喝的时候还是像好朋友一样。”讽刺律师的没心没肺。

    在《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一幕第四场中关于“使人做梦的精灵”写道:“经过律师们的手指,他们就会在梦里伸手讨讼费。”在《李尔王》的第一幕第三场,借着弄臣的话:“那么正像拿不到讼费的律师一样,我的话都白说了。”这又是在讽刺律师贪心了。

    《皆大欢喜》第三幕第二场里,主人公罗瑟琳对于时间的相对性叙述中,说时间也有静止的时候:“对于在休假中的律师,因为他们在前后开庭的时期之间,完全昏睡过去,不觉到时间的移动。”第四幕第一场另一位主人公杰奎斯在议论忧愁时说:自己“也没有律师的忧愁,那是狡猾”。这既有说律师业务的特性,也在说律师狡猾。

    《雅典的泰门》第四幕第三场中,当主人公泰门绝望而疯癫时,诅咒所有的人们交上噩运,特别提到“嘶哑了律师的喉咙,让他不再颠倒黑白,为非分的权利辩护,鼓弄他的如簧之舌”。

    追溯欧洲律师业渊源

    古希腊城邦里,法院大多是实行由公民组成的集体审判制,公民直接起诉应诉,还没有律师行业的需求。而古罗马共和国在猛烈地扩大了统治区域后,罗马的法律及法官要应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各地的人们也不熟悉罗马的法律,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服务行业。到了公元前一世纪的时候,古罗马就出现了律师这一行当。罗马帝国时代,律师已是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环地中海地区最有声望的职业。律师要经过学习才能取得资格,要加入专门的团体才可以开业。

    罗马帝国灭亡后,到了11世纪,欧洲的经济迅速得到恢复,而当时并存不同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部族习惯法、国王发布的法令、领主的法令、独立城市的法律、商人之间的习惯法等)。王公及城市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和正在兴起的商品经济生活、互通有无的市场发生很大冲突,需要有法律服务来帮助克服。而正好在这时,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法典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传播到了西欧,罗马法成为能够协调众多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在新出现的大学里,罗马法成为重要的学习科目。学生们来到大学付出学费,聘请教授为自己讲授罗马法,得到一张文凭,就可以到教会、王公、城市贵族、大商人等有权有势的人手下服务,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或者担任法官,或者当律师。

    13世纪,西西里王国制定的《奥古斯都法典》有关律师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时期的典型。该法典第84条规定,出庭律师(advocates)应得到批准后从业,并在法院就下述事项宣誓:“他们应当尽力帮助当事人,竭尽诚实和信用进行辩护,而不耍任何花招。他们不应就案件事实指示当事人。他们在辩护时将不背离他们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们不应接受那些无可挽回的案件。如果他们可能接受了由一方当事人的谎言所歪曲的案件,该案件在开始时似乎公正,而在判决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在他们看来似乎不公正,他们应立即停止辩护……他们也发誓将不在审判期间增加辩护费用,也不订立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协议。”违反者将被处以“三磅纯金的罚金”。

    莎翁时代的英国律师

    在公元9世纪时,英国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朝已经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当时叫作forespeca,是帮助调解纠纷的中间人。在诺曼人入主英国后,英国普通法体系形成。这种法律极端拘泥程序,每一种诉讼都要以一种特定的以国王名义发布的“令状”,才能责令被告到法庭应诉。选择令状错误,就无法进行诉讼程序。这种令状最多时竟有76种之多,当事人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无从开始诉讼。律师服务也就因此出现很大的市场。

    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律师业已具规模,有了法律辩护人(narrator)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的区别。前者是作为法律专家在法庭上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全权代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代理人。以后进一步专业化,合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

    1275年,爱德华一世公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规定律师如有欺诈或共谋罪行,要监禁一年零一天。也在这位国王统治期间,开始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后来这成为惯例,法官一般总是从资深律师中遴选。随之律师职业成为中小贵族、骑士子弟提升社会等级的主要途径,很多人开始跟随律师和法官学习法律、学习诉讼知识,号为“法律学徒”。到15世纪在伦敦形成了四大学院,学生在这些学院学习7年以上,才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另外,为了给众多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又出现了专门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到了莎士比亚时代,英国律师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集团。莎士比亚的批评当然只是一面之词,恰恰说明律师当时在欧洲社会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只是人们既要依靠律师的服务,又觉得复杂的法律使人不知深浅、全靠律师摆布,因此总怀疑律师在故弄玄虚。莎士比亚对律师的消极评论,或许是民间这种疑虑的反映吧。

    莎士比亚法律知识从何而来

    □ 林海

    众所周知,莎士比亚擅长写形形色色的法庭戏,其中最著名的大概是《威尼斯商人》。同时,莎士比亚戏剧对于法律术语的掌握,精准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他如此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从哪儿来呢?他到底是谁呢?

    “莎士比亚曾经是名律师吗?”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1790年前后的埃德蒙·马隆。他从律师转行成为一名剧作家,但他仍然非常佩服莎士比亚的专业知识,对其作品评价道:“莎士比亚的法律术语知识,并不是他通过观察或接触获得的,而是专业技术的表现……我们推测,他住在斯特拉福德的时候,可能在某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业,应该是不动产过户或者土地管理。”

    与马隆有着相似判断的大有人在。1858年,拉什顿出版了《莎士比亚其实是名律师》这一本小册子。其中,他试图证明,莎士比亚对不动产法的原理与实际业务十分熟悉,还拥有普通法与刑法的全面知识,精通法规汇编中的专业文字,能够恰当地运用各种复杂的法律术语。1859年,位于英国伦敦的林肯律师会馆南门书店的窗口贴上了大标语牌“莎士比亚是否在哪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用于宣传坎贝尔勋爵的新书《莎士比亚如何获得法律知识》。

    这位坎贝尔勋爵并不是无聊的嚼文字者,他曾经担任英国司法部部长,出版此书的第二年,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坎贝尔勋爵这样写道:“《约翰王》等场景,为莎士比亚在来伦敦之前曾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这一假设,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他采用的相关法条和法律术语准确无误,这靠道听途说是做不到的。”根据坎贝尔勋爵和后来的研究者统计,莎士比亚在37篇戏剧中有22篇涉及了法庭的场景,占其戏剧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有着漂亮庭审过程的《威尼斯商人》。比较著名的还有《一报还一报》(法律如何实现道德的要求)、《哈姆雷特》(法律如何面对复仇)、《亨利四世》(司法如何实现公正)、《奥赛罗》(如何保护个人不受诬陷)、《查理二世》、《李尔王》(任何人——包括国王在内——都不能高于法律)等。而书中的法律场景,几乎都有真实的出处。

    坎贝尔勋爵的大胆假设出版了二十多年后,美国法律人赫德(Heard)出版了以《作为法律人的莎士比亚》为书名的著作,其中说明:“莎士比亚的戏剧中确实能发现多处同时代的其他任何作品无法匹敌的相关法律表达,而且,这些都运用的非常精确。”

    几年后,另一位美国人、康涅狄格州的司法部长约翰·赖特(John Wright)对莎士比亚提出如下看法:“莎士比亚熟悉法律人,并彻底了解法律人对委托人负有的义务;没有比莎士比亚对真正的法律精神以及专业法律技术的把握更加实际的法律人;莎士比亚频繁地使用相关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术语,但是在其运用过程中一次也没有出现过错误。”赖特从而作出如下结论:“莎士比亚应该频繁拜访过斯特拉福特以及伦敦的法院,因此与律师及法官结识并交往。”

    有关莎士比亚的早期职业,还有另外一些证据。好几个古文书学家都认为,现存的莎士比亚手迹,尤其是他的签名,清楚地表明他曾受过法律方面的训练。

    一个新的猜测浮现了。莎士比亚可能不是一位律师,而是一位法学家。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发表了长达四页纸的名为《莎士比尔不是我们知道的莎士比亚》的文章,罗列了所有已知的事实,将“莎士比亚真正身份”问题更变成了一个谜。

    很多人猜测,莎士比亚不过是那个时代一位或一群文人共同使用的笔名。其中最有可能的,是法学家、大法官(还有人说他是女王伊丽莎白的私生子)弗朗西斯·培根。这位以“知识就是力量”“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超过几次犯罪,因其好比污染了水源”等说法名传后世的大法官,被人们猜测为莎士比亚的真实身份。一方面,培根的才学和经历,配得上莎士比亚作品的渊博和深刻。另一方面,培根自己也曾创作过几部剧本,据说手法与莎剧十分相似。

    不过,这一切只是假说。有关莎士比亚的身份,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

    毋庸质疑的是,莎士比亚与法律之间肯定有着密不可分的交集。不过,另一种可能是,在莎士比亚的时代,几乎所有公众对于法律程序有着普遍的兴趣。因为当时很少有娱乐节目,人们发现旁观庭审是一个消磨时间的好办法。法律离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遥远。茶余饭后,人们经常讨论时下的热点案件。那些在法庭上精彩的辩论和演讲,时常被好事者在沙龙上模仿和重演。有些律师和法官,干脆以在沙龙上讨论刚刚尘埃落定的案件,来展示自己的睿智和才华——而这一切,都得到贵族们或发自内心或附庸风雅的欢迎。用麦肯锡法官的话说:“法律是伊丽莎白时代的印章。”

    不仅如此,莎士比亚自己的家族也是非常好讼的。登记于莎士比亚父亲约翰名下的诉讼案件多达67起。莎翁自己也参与了多场诉讼。他很有可能在其文学作品中编织进关于法律的经验。另外,莎士比亚确实阅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在一个法律如此风行的时代,如果莎士比亚不读法律书,那反而是令人称奇的一件事。因此,即使我们对于“莎士比亚是不是一个法律人”这样的问题无法作出正面回答,也无碍我们从他的剧作中,读到有如法史名著般的经典记载和深刻剖析。换句话说,莎士比亚自己早已镶嵌在法律的历史之中,并且至今对法律人、法庭规则和法学研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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