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常规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无争议,左右其结果的主要是由证据所建构的法律事实。因此,调查取证也就成了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核心因素
□ 张智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意见》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内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可经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持令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7月11日《人民日报》)。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一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请求法院所签发的,以特定被调查事由为对象,具有一定规范化格式的法律文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重庆高院试水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让律师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为法官裁判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这种方式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更为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众所周知,司法案件的结果是由法律和事实两个要素决定的,在很多时候,当事人能否实现自身诉求,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足。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常规民事案件在法律上并无争议,左右其结果的主要是由证据所建构的法律事实。因此,调查取证也就成了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核心因素。
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诉讼原则虽然符合中立裁判的法治理念,但客观上却为部分当事人调取证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调取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在法官调查取证有悖中立审判的法治理念、当事人又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让律师手持调查令调取证据,从而补足当事人自身不能全面充分调查取证的短板,以此最大限度地通过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真相,完全有必要。
同时,从律师执业的视角看,推行调查令制度对确保律师履行代理职责,也有必要。虽然目前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大量律师还是遇到了取证难题。目前我国个人的财产、金融、婚姻、企业等信息都存储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律师办案需要调取这些信息时往往存在制度门槛,而这些信息又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能否顺畅获取这些信息也就成了很多司法案件的关键所在。
此次重庆高院试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较好地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制度的兜底保障。如果律师调查取证的过程能够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得以充分保证,那么,必然会为案件的裁判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撑,有助于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可谓善莫大焉。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律师调查令虽然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律师自身履职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导致滥用。从本质上说,尽管律师调查令加盖了法院的公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属性仍属于因当事人委托而发生的私权延伸,不能同等于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公权行使,必须防止其滥用,才能真正发挥正能量。重庆高院在《意见》中对律师调查令滥用的情形作出了追责的处罚规定正在于此。相信只要严格规范地予以执行,律师调查令在助力案件法律事实构建、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必将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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