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广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执业保障机制和执业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两大基石。我国历来重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都曾发文,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不断走向完善。如果说执业保障机制需要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保障,那么,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则更多地需要通过律师行业自治来构建。
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执业惩戒制度、执业评价体系以及执业管理体制等内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执业规范理应具有专业性。律师的执业管理,同样应当从尊重律师专业知识开始。这种尊重,体现在制度上要求行业自治。无论是执业行为规范的制度理性、执业惩戒的程序救济,还是执业评价的科学指标、执业管理体制的合规律性,都需要律师自治组织,也就是律师协会,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规律来实践和实现。
律师执业管理除了遵循专业技能的规律之外,还应当注重发挥律师的自律性。作为一种职业,律师除了依靠自身知识外,职业声誉也是律师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础所在。在一个律师制度相对完善的法治社会里,没有谁比律师更爱惜自己的羽毛。而对律师声誉的维护,不仅仅是律师自己的事,团体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律师不但要对自己的声誉负责,还需对律师整体的职业声誉负责。为了维护律师职业的良好声誉,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起一套职业伦理规范和惩戒规范,并通过团体契约来惩罚那些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律师。
当然,让律师协会通过行业自治完成执业管理制度的构建,并不意味着排除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在二者的分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而律师协会要依法依章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二者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担当和分工。
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构建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合理安排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功能和职能,这对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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