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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规则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明确律师违法违规惩戒七方面内容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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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济南6月30日电 记者 曹天健

    “《规则》针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流程做了进一步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科学性,符合我省惩戒工作的实际,顺应我省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迫切需要。”

    今天,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等现场解读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此前的6月1日,《规则》经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据悉,山东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则》明确律师违法违规惩戒七方面内容

    据王本群介绍,共八章五十八条的《规则》,明确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管辖、投诉与受理、立案与调查、处理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监督和责任共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规则》按照中央关于律师管理的最新规定、最新要求,对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等进行了有益探索。

    “《规则》充分尊重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等环节,尊重律师协会的调查权和行业处罚权,注重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惩戒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王本群说。

    保障与惩戒相互关联相辅相成

    在回答本报记者提出的律师违法违规惩戒和律师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时,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说,去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今年又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律师违法违规惩戒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都是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是《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姊妹篇,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惩戒”的一手硬不起来,“保障”的一手也很难做到位。

    冯军说,律师的执业权利由法律赋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师也不例外。违法违规者虽然是极少数,但对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和整体利益却损害很大。从某种意义上讲,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保障大多数律师执业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整个律师行业声誉、为广大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坚持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严肃惩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保障、监管“两到位”“两促进”。

    另外,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本身也存在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被查处者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规则》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关制度设计。

    《规则》展示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成果

    记者了解到,《规则》作为山东省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被列入山东省重点改革事项之一,并经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其“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此,山东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刘淼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解读。他说,《规则》中涉及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规则》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属地原则,体现了律师管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了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依法审查处理的具体职责,体现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这样就使得职责划分更加清晰,增强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规则》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规定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须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立案、调查等各个环节程序都很透明、很严格,体现了惩戒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三是《规则》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8种处理决定,规定得非常具体、非常明确,使调查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方便执行,与过去相比可操作性更强。四是《规则》对投诉案件的办结时限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体现了惩戒工作的时效性。

    《规则》解决“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

    冯军说,山东省现有律师事务所1731家,执业律师20775人,年均办理法律事务逾百万件。近年来,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和业务量的增长,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现象有所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跟进不够及时,个别律管干部、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以及“不会管”的本领恐慌。

    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则》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监督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就是要通过规范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决定各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出发,坚决纠正‘家丑不可外扬’‘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错误认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传递行业正能量。”冯军说。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邦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并对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提出了包括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等5个方面的要求。实体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有了,各地具体实施起来还需要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接到有关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设区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各有什么权限、承担什么职责等等还不够清晰,而《规则》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说,山东省司法厅针对近年来律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出台的这部《规则》非常及时,一定会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和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下一步,省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履行好规范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的工作职责。要修订完善有关行业监管、投诉查处、行业处分的规章制度。结合《规则》的贯彻实施,织严织密制度的笼子,将软约束变为 “硬杠杠”,使律师真正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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