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 苏明龙
据媒体报道,6月29日晚9点27分左右,福州一女子与朋友在宝龙商场一楼入口处,遭陌生男子用不明液体泼伤。被泼小腿有强烈刺痛感,用手触碰也有灼伤感。事件一经爆出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悉当地医院已经接诊了三例这样的患者,受害地点都在宝龙或者万象周边,受害对象均是着短裙的年轻女孩,造成受害者腿部刺痛留疤痕甚至是灼伤。从事发处的监控录像显示,将施害者锁定为一名年轻男子。法制网记者就该行为应该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以及如何来预防等问题采访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
律师称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社会民众安全感
王贝贝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名男子故意以不明液体泼向受害者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目前事件的报道来看,该伤害后果并未达到重伤或残疾的程度,故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仍需结合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确定。该行为之所以被严重谴责,不仅是因为施害者目无法纪伤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它更伤害了社会民众的心理安全感。
律师提醒:
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在独自外出或夜晚外出时尽量穿着保守服饰,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警觉潜在袭击者,一旦发生危险立即报警求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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