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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与申诉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信息来源:再审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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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西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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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有另外一条司法救济途径,那就是提起再审或者申诉。一般情况下,对民商事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的救济程序称之为民事再审程序。对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的救济程序称之为刑事申诉程序。
   在司法实务过程中,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形,就是民事申诉程序。一般情况下,我们容易区分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诉的区别,但是不太容易区分民事申诉案件与民事再审案件。实际上,这两种案件区别还是很大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再审案件与申诉案件的区别和联系进行阐述。
一、申请再审权与申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再审权利,也就是说,当时人的申请再审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
    
    申诉权一般认为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期间是二年,二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二年时效的起点一般看生效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时间,比如生效判决是2009年6月1日做出的,当事人最迟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提出再审请求。
   申诉案件没有严格的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可以随时提出申诉。
三、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在程序上的重要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期限、裁定文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再审案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受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组织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立案二庭进行再审审查,出具再审裁定。由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监庭进行再审审理,出具再审判决书。
   申诉案件一般作为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的线索来源,目前没有法定程序。申诉案件审查程序的启动、期限、法律文书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一般作为一项内部工作处理。很多申诉案件当事人对申诉程序有着深刻的理解,比如递交的申诉材料如石沉大海,即使有进展,也往往一拖多年解决不了问题。
四、提起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标准
    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另一重大区别,就是评判的标准不同,申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相比,评判的标准要严格的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和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评判再审案件法定事由主要是: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般情况下,把再审事由分为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于实体性再审事由,立案庭一般要进行较严格的审查。
    程序性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程序性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对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产生了影响,也可以作为再审事由提出,引起再审程序。
     申诉案件提起的标准,与再审案件相比,更加严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就是说,申诉案件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发现案件“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标准,客观上来说是比较宽泛的,因为不同人对错误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因“确有错误”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权利,才会重新审理,纠正错误。
      另外,该条法律规定明确提出,申诉案件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该要求明显提高了申诉案件的门槛。
五、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再审当事人应该向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比如作出生效判决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就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能越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申诉申请可以向生效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越级提出。
六、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联系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裁定在二年内没有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还想纠正错误,就只能走申诉程序了。也就是说,再审案件变成了申诉案件。申诉案件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则会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
     以上是对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区别和联系进行的粗浅阐述,基本上包括了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特点,以便于当事人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区别和把握,为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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