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明确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上,既要加强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也要对诉讼活动、部分行政执法、基层法律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以完善法律监督实践,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法治中国、司法公信力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指引着中国法治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治取得巨大进步,但不能说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建设从动态上看,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法的运行过程[1]。立法上的成绩是法治中国的开端,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监督贯穿法律实施的始终,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意义重大。
一、法律监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是影响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加强法律监督,监督每一个诉讼阶段,保证每一个判决公平公正。因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因此,重塑法律权威,需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司法程序中每个决定的公平公正。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强公众对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肯定。
法律监督是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没有监督,法律的运行必将混乱,法律将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监督工作一直是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不断增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显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为此,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法律监督必须得到加强,尽快扭转法律监督工作相对滞后的被动局面。
二、多方面推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不包括对立法的监督及不涉及刑法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诉讼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实践来推进法治建设,来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推进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案,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机关应逐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呈现给社会公众,依法公开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要注意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做好保密工作。通过检务公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有宪法赋予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职权。保障检察机关自身的纯洁性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关键。检察机关要强化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检察队伍自身的腐化。作为检察人员,要有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要有检察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只有建立在这个起点上,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正确有效的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改进法律监督方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要让监督流于形式。第一,法律监督要以事前的预防性监督为主,要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比如,多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重大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等都是预防性监督的重要手段。第二,法律监督要及时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法律监督有实质的内容。第三,法律监督要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对复杂敏感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稳妥处理。
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检务督察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提高法律监督意识,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是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前提。
(二)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同样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结合,否则法律监督将无法体现。法律监督只有以诉讼手段为主,才能保证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行使批捕权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权,对延长羁押期限有决定权,通过这些检察权对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监督纠正的权利;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进行法律监督。首先是刑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监督。其次是刑事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处于案件的中间环节,保持对案件的中立性,能有效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公正的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裁定,来保证法律得到公平正义的适用。之所以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介入检察机关这个楔子,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充当法律守护神,以避免法官的擅断和警察的恣意,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相互制衡,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
诉讼监督不仅仅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诉讼程序外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因素,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要予以监督。如通过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的权力,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现象或违法立案的问题;在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阶段,通过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对诉讼程序背后司法人员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问题,要运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查处,从而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以刑事诉讼的监督为主体,同时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从而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三)行政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没有如此广泛。检察机关主要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进行监督,2001 年出台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 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范围。而实践中的现状是两法衔接中法律监督面临很多困境,如信息共享不畅通导致检察机关缺乏监督来源,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监督的主动性不强;行政机关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配合监督工作;还有一些法律本身的客观原因导致刑事立案的成本大,阻碍了两法衔接。
检察机关要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应当加快建设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能有效、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功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权,同时完善两法衔接相关法律,降低刑事立案成本,使法律监督得以落到实处。
(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做好基层法律监督工作。
我国农村地域广袤,实现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特别是我县作为农业大县,做好基层农村地区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我县法治的建设意义重大。近年来中央加大支农助农政策力度、农村城镇化进程日趋加快,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4]。归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乡镇工作的监督,由于检察机关缺乏农村基层机构,缺乏应对农村问题的制度性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沟通不畅。检察机关应当负担起基层的法治建设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对基层职务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从而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实现全社会的法治。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基层检察室的功能,创新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机制,形成与基层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方式,使基层检察室的功能真正发挥。基层检察室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指导、帮助、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同时,利用派驻乡镇检察室贴近农村贴近群众的便利条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法律问题,宣传法律知识,宣传检察业务,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为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成绩。
三、结语
法治要求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行制度化的监督,法律效力的普适性及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有法律监督,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法律监督,依法治国更需要法律监督[5]。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在法治建设中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郝丽洁.法治国家中法律监督的地位及其实现途径[J].前沿. 2004(1).150-153
[2][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同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3]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7(2)
[4] 顾海宁,吴青松. 检察机关派驻机构设置研究——兼论农村法律监督体系构筑[J].青年与社会. 2012(6).368
[5]梁景明.论法律监督的二重性——基于法治和政治二场域的讨论[J].法学杂志. 2008(1).116-118
(作者单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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