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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 民告官法院必须受理
信息来源:现代金报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次数: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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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俗称为“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出台以来,“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民告官”案件成为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走进新时代。新法对于起诉方的老百姓、被诉讼方的行政机关将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你详细解读新法。
通讯员 贺磊 陈凯 记者 王莎
“立案”大门不再难进
新法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扩大了受案范围。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因公平竞争权、土地经营权等引起的行政争议也可以起诉,受案范围由8项增加到12项。
新法不仅扩大了受案的范围,对于立案的最后一个重要实施环节—递交诉讼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新法同时规定,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告“官”却见不到“官”。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成为了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也要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新法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出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会依照“红头文件”来履职。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将究责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可选择异地法院起诉
一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由中级法院管辖;另一方面,取消管辖权下移,即取消原“上级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更多的案件将由中级法院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审理,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试行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除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外,原告还可以选择相应的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先起诉期限是3个月。新法实施后,起诉期限变成了6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起6个月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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