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轩自建的库房已被夷为平地。
供销社大楼也在拆迁之列。
2月4日凌晨6时许,榆中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承包经营户郑轩一家怎么也没想到,榆中县出动数百人的拆迁队伍,对他家尚未达成拆迁协议、还在合同期内的库房进行了强拆,近300万元的货物不翼而飞……
对此,榆中县拆迁办解释,他们只针对单位法人签订协议,郑轩的货物在公证处,须拆迁后等通知领取。而供销社则对此事频频推诿,并称上命难违。
反映:库房被强拆
300万元货物不翼而飞
2月23日上午,郑轩向兰州晨报新闻热线96555反映,他是榆中县城关供销社承包经营户,今年2月4日,在经营合同未到期、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他的库房遭到了强拆,400多平方米的库房被毁,价值近300万元的五金、建材等货物不见踪影,事发至今无人给他一个准确的答案。
据了解,1998年前后,郑轩和妻子承包经营榆中城关供销合作社,经过20多年苦心经营生意做得有声有色。2015年11月26日,郑轩突然接到城关供销合作社下发的搬迁通知,让他在12月5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时也没说补偿措施及安置方案,光说让搬迁。1月27日,他们强拆了一次,毁坏了库房屋顶,部分货物被掩埋。1月29日供销社又下发书面通知,让我们限期5日搬完。可补偿未谈妥、拆迁协议未签,怎么搬?”郑轩说,没想到的是,2月4日清晨6时许,院子里突然来了二三百人,对他的库房开始拆除,当时他们夫妇被来人限制自由,无法阻止强拆行为。
当日下午3时许拆迁人员离去后,他们发现库房已被夷为平地,价值近300万元的货物不翼而飞。另外1辆轿车、1辆货车、1辆三轮车也在拆迁中去向不明。
调查:单位反悔起诉 未及应诉即遭强拆
郑轩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他与榆中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签署的《承包合同书》显示:承包期限为3年,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在另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中还特别注明:后院仓库、货棚属自建自用。
同时在2016年1月24日,城关供销合作社主任常海祥还为郑轩出具了一份证明:“在2015年12月27日工程拆迁中,郑轩自己搭盖的库房屋顶被砸坏,货物被掩埋,至今无人问津。”蹊跷的是,2016年1月18日,郑轩接到榆中县人民法院传票,让其在2月4日上午9时许到第八法庭应诉。并附有原告榆中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的《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书,原告供销社诉求判令解除与郑轩的《承包合同书》;判令被告郑轩立即返还经营场地及库房,判令郑轩将其违法建设的简易仓库453.29平方米拆除。起诉书的事实及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搭建453.29平方米简易库房。
记者注意到,城关供销合作社面对拆迁问题,否认了此前对简易库房自建自用的许诺,并向法院起诉。“库房建成使用20多年了,且合同中也曾注明过,当时供销社领导称单位没钱建库房,让我们自建自用,如今供销社却突然反悔,并单方面违约起诉称这是私自搭建。”郑轩不解地说。
质疑:尚未开庭即强拆 未走法律程序引不满
采访中,供销合作社部分职工和郑轩均质疑该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起初,县政府称该处为棚户区改造,后又变为旧城改造,再后来又成了新世界商业中心开发项目。职工们称,该立项未经民主程序,直接公示开展,并同时将附近县城核心地段(供销社片区)划入榆中县政府招待所旧城改造工程,同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补偿事宜。
同时,郑轩在单位管理框架下合法获得自建库房权利,而遭到单位反诉。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时效是两年,若超过该时效,权利即归于消失。
另外,法院尚未开庭,未走法律程序,县征收办、执法局、供销社于1月29日联合临时发布强拆通知,甚至未给当事人盘货时间,就行强拆之实,让郑轩夫妇的个人财产权受到了不法侵害。
目前,郑轩夫妇诉求称,依照国家房屋征收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对毁坏及遗失车辆、货物进行同等价值经济补偿,车库及库房参照开发市场补偿,并就停业等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解释:供销社闪烁其词 拆迁办称拆迁后方可领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