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
□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只有让强拆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征地拆迁”这个原本中性的名词才不至于屡屡散发出难闻的味道。
11日凌晨2点左右,一场突如其来的拆除,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河尾村拉开帷幕。10户人家30多名村民和租户在睡梦中惊醒,被人强行抬出,眼睁睁看着家毁房拆。一夜之间,8栋房变为废墟。对这场深夜里的拆除,相关政府部门表示:“事前并不知情。”(昨日《春城晚报》)
一群人手持钢管刀具,半夜三更闯入居民家中,将正在熟睡的人强行抬出,随后用挖掘机拆毁其房屋……这样的场景已经上演不止一次。虽然细节各有不同,但弥漫于其间的暴力色彩并无二致。
拆迁公司负责人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1日凌晨的行动是“在海埂街道要求范畴内采取的特殊行为”,而这样的“特殊行为”缘于村民的过分要求。村民有什么样的过分要求?具体而言就是“索要过高赔偿”,致使城中村改造工程停滞不前。这里隐含着一个似是而非的逻辑:强拆是因为受害者漫天要价。但这个理由并不成立,相关法律并没有禁止拆迁户要价行为,对于暴力拆迁倒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河尾村遭强拆,拆迁公司事先既未上报政府,也未通知村民。其实,即便有上报、有通知,这样的“特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强拆”只能是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执行。连地方政府都无权作出强拆的决定,一个拆迁公司居然就自作主张强拆公民房屋,法理何在?
早有法律专家指出,半夜强拆至少涉嫌三重违法:一是私闯民宅,二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两项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惩;三是未取得房屋主人同意,公然拆毁他人房屋,并致房屋内财产毁损,已经涉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损坏公私财物的”,必须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
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强拆者罕有受到刑事追究的。河尾村遭强拆,度假区相关部门所做的善后工作,从目前看,只是协调开发企业提供安置房给拆迁户过渡,以及如何给予合理补偿。给人的感觉是,拆便拆了,花钱摆平就是。试问这样做,置法律的尊严于何地?又置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于何地?拆迁户没了房屋,失去了博弈资本,哪里还有谈判的底气?先拆了人家的房子,再谈如何给予合理补偿,于拆迁所应遵循的程序正义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房屋随时都会被拆成废墟,生命随时受到威胁,无论是谁都会不寒而栗。就算强拆是为了城中村改造,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以如此方式进行,也让人不寒而栗。当然,不是所有的拆迁户都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也不是所有的要价都合乎情理,但拆迁工作再艰难,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半夜强拆,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对于此种行径,必须进行法律追究,只有让强拆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征地拆迁”这个原本中性的名词才不至于屡屡散发出难闻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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