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我的房子,我作主!
知道自家的房子被列为征收范围,是在2015年5月。在此之前,宋女士压根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即将不保。
去年的一天,宋女士突然接到租户的电话,说店面四周不知道怎么回事竟冒出一道围墙,把店门给堵住了。宋女士大惊,赶紧赶回来,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知道,自家的房子早在2014年2月20日就被列为征收范围,征收依据为:皇政征字(2014)第006号《房屋征收决定书》。
自家的房子,即将被征收了,自己竟然不知道?宋女士又惊又惧,想了很多办法,都没能获得详细信息。
宋女士愤怒了! 金屋银屋哪怕是茅草屋,这也是我的家,我安身立命的根本! 哪能由人说拆就拆,说堵就堵?
维权有道——沈阳市政府判定皇政征字(2014)第(006)号程序违法
接到案件第二天,褚中喜律师就向皇姑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告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即将届满,多次电话联系皇姑区政府办公室,都没能得到回复意见。
直到7月20日,皇姑区政府才给出答复,对于“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的批准和报批、备案文件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并未公开。但公开了《房屋征收决定书》,为法律程序的推进打开了一条通道。根据宋女士提供的文字材料和陈述,褚中喜律师预判,《房屋征收决定书》过于草率,程序明显混乱。决定对这个有瑕疵的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7月10日、13日,褚中喜两次向沈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皇姑区人民政府未按相关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撤销此次《房屋征收决定书》。
9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的“皇政征字(2014)第006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这意味着着,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没有人能动得了宋女士的房屋,她的房子保住了,总算逃过一劫!
然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途中
9月24日上午10时许,当地公安、城管、拆迁办等部门突然来了,对宋女士房屋楼上一户人家进行强拆。这一家情况与宋家相似,同样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看着挖掘机强劲的抓手伸向自家楼上,宋女士猛然明白了:这是要借着挖楼上邻居的墙,让自家的房屋变身危房,弄成既成事实、不拆也得拆的局面!
褚中喜律师当即指导宋女士拨打110报警。强拆是中止了,已经拆掉一半的楼上邻居的房屋,却无法再恢复,残垣断壁,触目惊心。在这片残垣背面的临街正面,却是车水马龙、繁荣依旧。
宋女士认为:既然程序违法,就应当依法撤销,而不是以所谓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由仅仅确认违法了事,已继续委托褚中喜律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人民政府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市政府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
律师观点——拆迁,是大势所趋
房屋改造的初衷,原是为了城市建设,给国民一个更好的生存空间,是大势所趋。如此强暴、非法执行,显然违背了初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城市繁荣。
不可否认,任何一起拆迁,政府与被拆迁人都是站在两个对立的层面上的,双方都有着自己的权益需要维护,很难真正达成统一。正因为这样,才有了一起又一起血的教训,才有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等法律的产生,才更需要依法拆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
律师观点——及时行使诉权
本案虽然没有引发流血事件,但隐患不言而只喻。如果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通过正当理性的法律途径维权,而是粗暴对粗暴,强蛮硬抗,结局会怎样,谁也不敢预测。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迁必须依法而行,依法维权、合法维权,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每个公民必须掌握的技能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天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权,及时制止违法拆迁。如果不懂,可以购买一本房屋拆迁方面的专业法律书籍,或委托精通征地拆迁的专业律师,这样可以事半功倍。
本案律师—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领域实战型律师。曾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和谐中国-2010年度十大杰出人物”,办理各类案件千余起,AAA信用律师。
曾成功代理全国著名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熊猫烧香病毒案、中国规模最大民告官案、新疆亿元行政处罚案、张绍友奸杀亲侄女冤案等。其中,四起案件入选全国年度十大案件。
也曾代理当事人诉赢包括中国土资源部、山西省政府、山东省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等在内的不计其数的行政机关。著有《信仰的力量》、《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公平礼赞》,并合编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统编教材《行政诉讼律师基础实务》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房地产法律概论》。
曾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过多部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并曾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参加过《行政诉讼法》修改论证。
联系电话:139011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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