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周孝清
9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子红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和乡企城管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组织双方就案件所涉的土地权属进行证据交换质证。
双方都称对方违法
此前的8月7日,该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原告子红塑业称,今年5月18日,被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和乡企城管委会未事先通知,也没有履行相应法律程序,便对原告承租于新建县食品公司丰和禽畜交易市场内的厂房、办公室等建筑物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并将厂内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私人物品等掩埋在废墟里,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各类损失共计约2180万元。
被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辩称,之所以强制拆除是因为原告一直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搬离义务。红谷滩新区征收办与新建县食品公司之前就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协商一致,不涉及第三方。丰和禽畜交易市场内各承租户的合同清理,涉及的债务、经济纠纷由新建县食品公司自行负责处理。
根据案件材料显示:2004年9月8日,子红塑业法定代表人席劲松与新建县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租用时间暂定为一年,即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协议约定:席劲松拟办塑料瓶粉碎加工厂,向新建县食品公司租用丰和禽畜交易市场房屋4栋共计520平方米,场地600平方米。租用期内,如果政府或食品公司主管部门对丰和禽畜交易市场的使用和改造有新的指示精神,此协议自行废除,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席劲松在场地修建的围墙及建筑物,可按实际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官司背后还有官司
丰和禽畜交易市场位于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南端,是新建县食品公司在2000年6月16日向南昌长堎乡企城管委会(后于2012年更名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乡企城管委会”,划属红谷滩新区管辖,为其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租赁开发的,面积为10亩,租期为20年。该地块至今没有办理土地证。
2012年年底,新建县食品公司向席劲松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但因不与其洽谈搬迁补偿,席劲松不愿搬出。
2014年,新建县食品公司起诉席劲松要求法院判令其搬离。当年7月8日,新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席劲松与新建县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一年合同到期后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为不定期。2012年年底,新建县食品公司通知席劲松解除租赁关系,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新建县食品公司要求席劲松立即腾退租赁物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席劲松在该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腾退丰和禽畜交易市场的租赁物。
对此,席劲松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南昌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席劲松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已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
在该案申诉期间,5月8日,新建县法院依据南昌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向席劲松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席劲松履行腾退丰和禽畜交易市场的房屋和场地租赁物的义务。5月18日,红谷滩新区管委会组织区拆迁办、执法局等部门将丰和禽畜交易市场的建筑物全部强制拆除。
该不该起诉拆迁方
此次行政诉讼庭审时,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认为,拆除权利人并非根据行政征收行为而进行的行政拆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并非行政征收意义上的行政拆迁补偿协议。本案的土地上房屋等附属拆除补偿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解除民事租赁合同补偿协议,而红谷滩管委会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租赁的新建县食品公司达成民事协议并已依约履行,故本案不存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更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
子红塑业认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拆迁办与第三人新建县食品公司签订的这份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价格并支付了补偿款。根据该协议内容,原告房屋在两被告强拆之前,已纳入了征地拆迁的范围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及机器设备折价进行了征收补偿。两被告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法强拆行为,也是非法征收行为。该行为没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如两被告称实施的强拆属于民事行为,那两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民事侵权范畴,相关强拆人员涉嫌构成犯罪。
本报南昌9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