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晨报
认为其房屋在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下被强行拆除,房山区窦店镇村民高某将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房山区窦店镇人民政府以及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强拆行为欠妥,但房屋已拆不可恢复,高某可另行起诉索赔。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高某提出上诉后,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诉回迁安置协议无效
房山区石夏路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2013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作为拆迁人,委托崇华建筑公司进行项目拆迁,拆迁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高某的房屋在该拆迁项目内。
2013年9月29日,高某之妻李某与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委托的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同年10月6日前完成搬迁,并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同年10月9日,崇华建筑公司对高某的北房5间、东西房屋各2间拆除。去年1月23日,京西公司依据协议向李某支付拆迁补偿款63万余元。
去年3月,高某以李某擅自与京西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该公司不是拆迁人、无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京西公司辩称,拆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
去年5月,一审法院驳回高某的起诉。法院认为,京西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应为有效,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故不予采信。后高某上诉至市二中院。今年5月,高某起诉要求确认李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案件有了二审结果,法院最终确认该协议无效。
另行起诉要求恢复房屋
二审期间,高某又于今年1月提起诉讼,将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崇华建筑公司和窦店镇政府告上法庭。
高某认为,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和崇华建筑公司在他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下,强行对房屋进行拆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窦店镇政府以“帮拆”形式参与其中,致使房屋被拆除。为此,高某要求三被告对其遭受损害的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和窦店镇政府均辩称,高某起诉的房屋属于石夏路东延项目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已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要求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崇华建筑公司则表示,公司是正常拆除,恢复原状已不可能。
法院认定强拆行为欠妥
高某起诉强拆的案件也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因对拆迁估价报告不认可,未与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李某与京西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房山区市政市容管委会作为拆迁人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未与高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委托崇华建筑公司对房屋进行拆除,行为欠妥,应对高某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理,窦店镇政府进行帮拆行为亦有不妥之处。因诉争房屋已被拆除,故要求恢复原状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如高某认为拆迁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一审被驳回后,高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市二中院认为,高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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