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三湘都市报(长沙)
宋鹏伟
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了“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等突破性条款。
深圳市的探索其实并无新意,无非是将“100%同意才能拆迁”打开了一个口子,约等于“去掉一个最高分”。如此一来,这5%“钉子户”的权益,将由其他95%的业主来决定,“多数决”的方式看起来很民主。只是,民主并不是简单地“多数决”,也不是所有的难题都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反之,如果不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保护,就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私产不容他人侵犯,其他人有什么权利代表业主本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这就像自己要不要孩子可以由他人投票决定一样的荒谬。
此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涉及到城市公共利益的拆迁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有什么权力受理开发商的强拆申请?如此制度创新,更像是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倒逼拆迁速度的提高。
可见,只要不涉及城市公共利益,政府必须恪守裁判员的职责,决不能被土地财政所绑架,从而为了暂时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强拆是非法的,那么对极少数人也不许强拆,即使多数人都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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