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门日报
市政府最近就进一步明确城乡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办理程序发出通知,旨在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提高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件的执行效率,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通知》关于《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划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以乡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需要进行强拆的,由乡镇政府自行审批;对于以市住建、城管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需要进行强拆的,由市政府作出《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分别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通知》规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因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实施重要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当事人的法定救济途径期限届满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在建违法建筑规模较大,且难以在短期内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涉及征收、搬迁项目在征收、搬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其他实施强制拆除有一定难度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
对在建违法建筑规模较小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生效,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终结,并已按规定进行催告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形成时间短、规模较小、结构简易、非居住用,且能在短期内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可以按在建违法建筑的程序办理的,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批准。对于涉及已建成的居住用房以及在征收、搬迁过程中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一般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通知》要求各规划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执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件的执行期限,一般情况下自收到《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在建违法建筑为5个工作日,已建违法建筑为15个工作日。 (记者陈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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