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快讯(记者许才芳)福州再出重拳整治“两违”(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情节严重或将计入福州市征信系统。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对外公布了《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榕政办〔2012〕176号文)同时废止。
发现在建“两违”执法人员将实施快速查处程序
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两违”,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并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对城区住宅小区顶楼违章或者无法入户的“两违”,各区治违办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服务,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城乡规划区内“两违”是否可改正由市规划局认定
此外,按照《规程》,城乡规划区内和非城乡规划区“两违”查处程序不尽相同。在城乡规划区内“两违”查处规程为,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规划区内“两违”案件,由福州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城乡规划区(指晋安区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以及马尾区琅岐镇)的“两违”案件则不尽相同。
其中,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占用集体土地的“两违”案件涉嫌犯罪的,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多次实施“两违”将记入福州市征信系统
对“两违”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实施“两违”的,由区执法局函告房屋登记机构提供“两违”产权证相关信息,以及违建当事人身份证号(部分),在媒体公布,并记入福州市征信系统。
而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环保、卫生、建设、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给当事人核发各类许可证照。
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由各区治违办通知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对已提供的服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取消。
在强化问责方面,村(居)委会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对辖区内“两违”未予制止或不及时向执法、国土等执法部门报告;对“两违”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或者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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