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管理员陶萍妮)萧县政府的野蛮强拆被宿州市政府一锤定音“违法”,宿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宿复决字〔2015〕第46号,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今天宿州市人民政府再传“佳音”,宿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宿复决字〔2015〕55号确认萧县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及清除林木的行为违法和责令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再一次证明,暴力强拆行不通,老百姓不允许,法律更不允许,依法行政才是长久之道。
此前,萧县人民政府出动几十名人民警察强制征地,不听话的朱某等被强制拘留十日。如天,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强征行为违法。在任何时候都要相信法律,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不能盲目和警察发生冲突。要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冲动”的结果就是“被动”。
附:强拆现场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宿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宿复决字〔2015〕55号
申请人:朱XX,男,1971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7号 。
刘XX,男,1955年6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90号 。
朱XX,女,1965年5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1号 。
朱XX,男,1956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8号 。
朱XX,男,1971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1号 。
刘XX,男,1971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祖庄187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共伟 县长
朱XX、刘XX、朱XX、朱XX、朱小X、刘XX6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征自留地及强征过程中毁坏附属林木的行为不服,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恢复原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强行征收申请人自留地,毁坏附属林木,其强行征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确认其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应损失并将自留地和被毁坏的林木恢复原状。理由如下:
六名申请人系萧县龙城镇祖庄村民。2014年,萧县龙城镇祖庄建设项目开发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和自留地,但相关政府部门未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占地和拆迁安置等情况。2015年4月24 日,被申请人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强行征收申请人自留地,毁坏附属林木,其强行征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显属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萧县2007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7〕102号),被申请人依法征收申请人土地所在区域,对该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均已补偿到 位。安徽省嘉楼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证。申请人一直占用拒不交付土地,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被申请人为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对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行为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关查明:2007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萧县2007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7〕102号),同意萧县政府征收被置换农民集体用地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共计23.872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申请人的土地在此次建设用地置换批复范围内。2008年至2013年,该批复地块分次出让,由安徽省嘉楼置业有限公司竞拍所得,并办理土地证。2012 年,被申请人启动了申请人土地所在龙山社区的征地工作,将村 民人口、住房、地款、数款的信息登记造册(龙山社区祖庄5组 征地清册)。201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将补偿款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拒绝领取。2015年4月12日,萧县龙城镇龙山社区居委会下发《通知》,要求涉及征收区域内土地和附着物的村民于2015年4月15日签到龙城镇龙山社区领取补偿款,并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逾期不领,萧县龙城镇政府将会同林业等部门逐户评估并请公证处公证,补偿款由公证处提存,视为补偿到位。201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征收申请人的土地并将地上林木予以清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当事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当事人拒不交付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行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征收并清除附属林木,并无法定职权依据,其行为应确认违法。
申请人提出由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将申请人的自留地和被清除的林木恢复原状的要求,因该土地已被萧县人民政府征收,不能恢复原状。申请人要求赔偿,但未提出具体、明确的赔偿,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本机关无法确认其具体损失数额。应由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实际损失情况,由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被申请人实施强制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强行征收土地及清除林木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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