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横岗街道一违建于2012年被强拆,业主投诉称下发文书到执法只相隔一天,执法过程草率致使楼内四百万元财物被埋损坏。业主状告执法部门行政违法,历经一审胜诉二审败诉,至今无人负责损失赔偿。横岗街道执法队回应称,曾多次要求搬离物品遭拒,已尽可能保障违法当事人权益。
??业主投诉:头天发文次日强拆
??2007年8月,深圳市龙锋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龙锋泰公司)与横岗保安股份公司简龙分公司签订合同,龙锋泰公司获得简龙村民小组一块约1600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随后在地块上动工建设,直至2011年10月底完工,12月正式入驻,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
??这栋五层半的建筑物并未取得任何报建审批手续。2012年3月6日,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龙锋泰公司发出《径行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停止违法行为,仍在继续抢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7日组织力量对你(单位)该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龙锋泰公司董事长王先生称,收到这份拆除决定书已经是当天下午五点多,他随后赶到横岗街道办,希望提交自己的听证申请书,以对该建筑先进行性质认定,由于街道办工作人员已经下班,这份听证书当时未能被受理。第二天一早,执法队带领着拆迁的工人和机器前来,该建筑物被拆除。
??从下发文书到执法时间只隔一天。王先生称,因为时间仓促强拆草率,没有留时间给他搬迁,建筑物内刚刚购置一新的家私电器,以及工厂用的部分器械被埋在废墟中损坏,按照购置发票的金额计算,损失共计四百余万元,至今大部分物品仍掩埋在废墟之中。
??法院终审:程序虽有瑕疵强拆并无不当
??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刘华昌律师表示,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城管部门应当在执行强拆十日前发出强拆通告。尽管建筑是违法的,但是建筑内的私人物品是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根据规定,执行强拆时,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龙锋泰有权对实施拆除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强拆后不久,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岗法院一审认为,龙岗规划土地监察局从下发文书到执法只隔一天,既未给王先生合理的搬迁时间,也未向王先生送达自行迁移室内物品的书面通知,强拆行为明显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径行拆除决定书》以及强拆行为均违法。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深圳市中院认为,龙岗规划土地监察局虽然未在立案后责令龙锋泰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查处违建行为的程序规定,但该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对龙锋泰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强拆行为并无不当。
??部门回应
??横岗街道执法队:
??罔顾禁令抢建
??要求其搬离物品遭拒
??横岗街道执法队回应称,2011年6月24日,执法队在巡查时发现龙锋泰公司存在违法抢建行为,立即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筑行为通知书》(编号:0004876),但该公司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队先后于2011年7月7日等五次组织拆除该处违建抢建部分。该公司仍继续抢建。2012年3月6日,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龙锋泰公司发出《径行拆除决定书》。3月7日,横岗街道组织力量对该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强拆为何如此仓促,是否留给当事人搬离物品时间?横岗街道执法队表示,2012年2月28日,执法队曾通知龙锋泰公司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要求其自行清理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其未予理会。3月7日的强拆过程当中,应当事人要求,执法队多次中断拆除工作,让其取出私人物品。在拆除过程中已尽可能地保障了违法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