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政府的野蛮强拆被宿州市政府一锤定音“违法”
时间:2015年6月14日 网址:www.wanbolaw.com
本所讯(管理员 张英华)近日,宿州市人民政府针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朱先生不服萧县人民政府强拆一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一锤定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4年中旬,当事人朱先生及家人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指名要找褚中喜律师代理诉讼。因出差外地,褚律师派律师助理接待了朱先生一行。
案情回放
据朱先生介绍,他家世代祖居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祖庄,被强拆的房子是在原来祖屋的基础上翻建。因为年久失修,每到雨季,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里人乱作一团,盆盆罐罐全被派上用场。
几年以前,开发商看上了这块位于城乡结合部的风水宝地,用于建设大型高档楼盘“嘉楼-香格里拉”。从此,刚搬进新房没几年的朱先生一家不再安宁。房屋漏雨可以使用盆盆罐罐,而拆迁办不分白天黑夜的骚扰,简直让一家人几近崩溃,无所适从。
因为拆迁补偿条件根本买不到同地段的房子,一家人刚实现的“住房梦”再次面临考验,所以,迟迟未能达成拆迁协议。软的不行来硬的,拆迁办威胁道:“如果不签协议,就以违章建筑将你们家的房子全部扒掉。”朱先生以为只是说的气头话,一笑了之,没有在意。
2015年5月15日,拆迁办一行几十人在挖掘机的“带领”下浩浩荡荡开到朱先生家门口。二话没说,将正在家吃饭的一家人强行拽出来,朱先生年迈的岳母被现场负责人指挥工作人员抬起扔到一边。
随着一声令下,大功率挖掘局发出沉闷的声音,铲上房屋。两小时不到,房屋变成一片废墟。看着“窝”被毁于一旦,一家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抱头痛哭。
悲愤之后,朱先生一家想到了法律。曾经的被拆迁户看不过去,偷偷塞给朱先生一张褚中喜律师的名片,让他到北京去找律师。因为褚律师在萧县成功办理过多起针对县政府的拆迁案件,在萧县还算小有名气。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指导律师助理启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让征地、规划、立项中存在的问题统统进入法律途径。
针对萧县人民政府的野蛮强拆行为,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邮寄来行政复议决定,一锤定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除此之外,在启动的一系列连环复议和组合诉讼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败诉,法律维权路径正在稳步有效地推进,只到拆迁问题彻底解决。
律师说法
褚中喜律师认为,所有的拆迁案件中,开发商看上的不是房子,而是土地,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由于历史遗留和农村建房的习惯做法,往往证件手续不全,一旦面临拆迁,拆迁办往往会以此相要挟,逼迫被拆迁人答应其苛刻条件,签署“马关条约”。
《孙子·谋攻篇》中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意思是说,在处理纷争中,既了解对方,又了解自己,百战都不会失败。不了解敌人而只了解自己,胜败的可能性各半。既不了解敌人,又不了解自己,那只有每战必败。
面临征地拆迁问题,上述孙子兵法理论,应当充分运用,贯穿到维权、谈判全过程。被拆迁人要多查阅法律规定,或者咨询精通拆迁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做到心中有数,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万精油”律师不可能给出专业性的建议,错误的观点往往不但贻误最佳战机,而且陷入被动。
征地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案件,是“系统工程”,拆迁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法律维权路径的巧妙设计,需要熟悉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专业律师策划。普通律师或“万精油”律师根本无法胜任。
一句话,面临征地拆迁问题时,应当找精通征地拆迁业务的专业律师,其他都是“浮云”。 附:当时强拆现场照片
当时强拆现场
当时强拆现场
当时强拆现场
附:宿复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复决字〔2015〕第4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朱先生 男 1971年出生 汉族 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共伟 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4年5月15日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巳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长期生活在萧县,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权属证明。因“嘉楼,香格里拉”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审批、补偿安置等问题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没有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5日上午组织人员将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农用地和征收房屋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恢复被拆除房屋的原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称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其目的是为获取不当补偿款。萧县住房和城乡建社局在2014年1月20日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箫住建罚字〔2014〕001号),并于2014年1月23日在其违法建筑所在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出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强拆行为合法有效。
本机关查明:2014年1月20日,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萧住建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在2008 年6月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270.29平方米,决定责令申请人三日内自行拆除。同日,萧县住建局将该处罚决定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2014年5月15日上午,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将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行政强制的实施,应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催告、听取申请人陈述与申辩、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超出法定期限,但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时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救济权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对申请人提出赔偿损失及恢复房屋原状的赔偿请求,因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申请人房屋作出处理决定,房屋已被拆除,故对申请人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虽提出赔偿请求,但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范围,也未提交损失的具体证据,本机关无法予以认定,申请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2、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由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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