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打违新规明文规定:强拆应保护违建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
南海网海口5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5月27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必须强拆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城镇违法建筑是海口市防控和处置的重点。《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分类处置方式,并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同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二是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三是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作者:刘麦
本文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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