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现代快报
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村民姜某承包当地一处河岸搞家禽养殖,并违规在沿河20米以内建了部分简易房屋。2013年初,郭村镇政府带人将违建拆除,并一次性给姜某8万元经济补偿。然而,姜某对此补偿并不满意,于去年底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其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
几天前,高邮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因镇政府不具有强制执法权并非强制拆除主体,其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不过,由于被拆除建筑确实为违建,且郭村镇政府已经对其做出经济补偿,因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7年6月,姜某与江都区郭村镇兴河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将红旗河沿岸20亩林地租下搞家禽养殖,租期30年。次年1月,姜某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投入大量资金,在租赁范围内建设简易房屋做养殖使用。2013年3月22日,在未征得姜某同意、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郭村镇政府安排人员强行拆除了其部分建筑。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养殖场内有三间鸭舍、八间大棚建在红旗河沿岸20米内,未取得合法手续,红旗河属于市管河道范围。此后,红旗河开展整治工程,郭村镇政府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行为违法。不过,事发后,郭村镇政府对姜某做出8万余元经济补偿,姜某也接受了这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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