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4月24日(黄德军)崇左市天等县一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拆群众违法建筑,被群众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到法院。日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审理这起因政府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民告官行政诉讼上诉案件,认为镇政府违反程序强拆违法建筑违法,但也不支持违法建筑所有人索要赔偿的主张。
天等县某镇群众唐某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乡村建设规划,擅自在本屯集体所有的空闲地上搭建房屋及围墙。2012年12月21日,天等县某镇人民政府认定该建筑属违法建筑,下发《限期拆除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唐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所搭建的建筑物。当限定的期限届满,唐某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物。天等县某镇人民政府遂于2014年7月31日组织人员拆除唐某所建的三间简易的木瓦结构房屋及围墙。
自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唐某很不服气,于2014年9月2日以该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围墙行为违法,唐某还要镇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屯集体土地建房及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被告(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拆除原告所建的建筑物,属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镇政府)在拆除原告(唐某)违法建筑物前没有依法制作拆除决定书,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也没有公告,没有告知申辩权和诉权,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唐某)以被告(镇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及围墙提出行政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所以不予支持。
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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