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民王先生居住了17年的房子,手续齐全,但被管委会认定是“违法建房”,管委会在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行政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将该房屋拆除。为了讨回公道,王先生将管委会告上法庭。日前,阜阳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管委会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房主:住了17年的房子被拆
1997年,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阳社区(原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吸引外来户在该村统一规划建房。阜阳市民王煜、王煜泉姐弟向该村交纳了土地款、青苗补偿款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后投资建房。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其父母王方军、王云玲居住。
去年3月11日,王方军收到阜阳经开区行政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说我的房子占用道路红线建房”,王方军说,“这根本是无中生有,第2天我就向阜阳市行政执法局提起复议。”4月28日,阜阳市行政执法局以被复议的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行政处罚依据为由作出决定,依法撤销开发区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然而,该房屋在此决定下达之前的3月21日已被强行拆除。12月15日,房屋所有人王煜、王煜泉将阜阳经开区管委会告上法庭。颍州区法院行政庭于今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管委会:已支付31万元拆迁款
“2001年,开发区对路网规划,该房屋即在规划范围内。 2007年开始拆迁,其他户均已拆迁完毕,唯有王方军一户达不成拆迁协议,该道路未能修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该块土地获安徽省政府批准征收,开发区再次安排修建纬四路,并进行工程招标,由于该房屋未拆迁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建设。我们派出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商谈未果。”
据负责人介绍,当时评估该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为27万元,王方军于2010年3月26日出具声明,同意自拆房屋,并陆续从社区周海燕处领取拆迁款31万元。“但他领款后拒不拆迁房屋,导致修路工程再次搁浅。”负责人说,“2014年,我们对其房屋再次评估,补偿43万余元,并将此款汇至社区账户后,于3月21日组织联合执法对该房屋拆除。”
法院:管委会拆房行为违法
在庭审质证中,颍州区法院对管委会提供的王方军向周海燕借款31万元系用于被告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014年2月18日,周海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方军偿还借款31万元,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庭提供对拆除原告房屋给予补偿的证据,也未提供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催告书、公告等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应认定被告该拆除行为违法。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父亲王方军从周海燕处借款31万元系拆迁补偿款的主张,与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不予支持。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原告王煜、王煜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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