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海盐一街道办强拆违章建筑被判违法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违法强拆违章建筑案。法院判决海盐县秦山街道办事处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物品。
企业诉称:
招商建筑遭到强拆
距离海盐县杨柳山社区不远处,是一片泥泞坑洼的空地,推土机仍停留在现场,一旁是废石堆起的小山丘。
半年多前,这块空地上一片钢结构仓库、办公室及生活用房林立而起。
“这些建筑系秦山街道办事处杨柳山经济合作社的招商引资项目,建造至今已经10年了。”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炳强说,2014年2月,公司收到了秦山街道办事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这些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当时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打算变卖仓库材料。2014年5月28日,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朝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并以113余万元收购钢结构仓库所购材料。
2014年6月23日,秦山街道办又向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发了一份告知书,说整改通知书因存在不妥之处故而予以撤销。之后,九马公司再没有收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书面认定建筑物违法或者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建筑物的通知。
然而,在2014年8月29日,秦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力量对这片钢结构仓库、办公生活用房进行了强制拆除,转移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以及存放在仓库的51箱灰玻璃。
由于对强拆行为不服,杭州九马玻璃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海盐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与杨柳山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经济合作社将所有的19亩土地租赁给九马玻璃公司,用途为投资堆场、仓库、生产用房,租赁期限为2005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原告建造了涉案建筑物。
经法院确认,被拆除的建筑财物为钢结构建筑面积5196平方米、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另该建筑物内属于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的灰玻璃51箱,现存放于杨柳山村。
街道回应:
多次通知原告自拆
2014年11月11日,此案在海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诉称,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是通过合法的租赁合同承租集体土地,并没有触及国家法律,从平整土地到建设仓库、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告知不能建设,也从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所建建筑违法或要求拆除。
“这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秦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街道办所拆的建筑物系原告未经审批建造的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
据秦山街道办了解,原告建造涉案仓库、办公用房并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也未向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拆除。
原告提出: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和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对此,街道办代理人回应称,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文件的精神,秦山街道办负有对本街道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督促拆除、强制拆除的行政管理义务。秦山街道办工作人员曾数十次到原告处宣传法律,做其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未果,为此才无奈组织人员拆除涉案建筑中的仓库部分。拆除当天,原告也派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配合街道拆除,并将相关物品运离现场。
“原告索赔406万元没有法律根据,且事实根据不足。”秦山街道办代理人说,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告对该建筑物没有所有权,该建筑物不是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强拆违法返还建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秦山街道办事处认为原告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所建的涉案建筑进行拆除,被告具有相应主体资格。
法院同时认为,两被告秦山街道办事处与海盐县综合执法局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及复议、诉讼的权利,两被告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最终判决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那么,因被告强拆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赔还是不赔?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对被拆除后的建筑物实际损失数额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虽法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原告实际损失进行评估,但因无法评估也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所以原告对被拆除的建筑物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被告关于51箱玻璃在搬运中是否造成损害有争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两被告拆除的原告所建涉案建筑物的建材及原存放在涉案建筑物内的灰玻璃51箱由被告归还给原告。
“因建筑物材料被被告强行运走造成无法评估,不能评估的原因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不能评估的不利后果。”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辛本峰说,即使原告不享有对违章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原告对建筑物构筑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享有处分权,原告本可自行拆除减少损失,而且因被告的原因导致玻璃受潮不能使用,这些财物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
记者了解到,杭州九马玻璃有限公司因不服法院关于赔偿方面的判决,近期将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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