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晓晴报道:地产商要拆楼,老太太拒绝搬离,工作人员即派人将老太太“带离”房屋,期间,老太太右腿骨折。事后,老太太状告地产商,禅城法院认为,按法理,地产商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请,理由是她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据法院查明,2012年9月27日,佛山富御房地产发展公司以霍婆婆等人拖延房屋搬迁为由,决定对其居住的禅城紫薇路旧石湾镇第四小学二楼一周转房进行搬迁拆除。当天现场,霍婆婆始终拒绝搬离,富御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即派人将霍婆婆“带离”房屋,同时将其屋内财产搬出并拆除房屋。期间,老人右脚骨折。老人儿子闻讯后,随即报警。
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去年9月,霍阿婆将富御地产告至法院,索偿10800元。霍阿婆认为,正是富御地产强拆其房屋,并指挥工作人员将其从房屋拖离时致右足受伤;富御地产则回应,当时只是将霍阿婆扶离房屋,并未造成人身损害。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富御地产罔顾与霍阿婆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仍处于法院审理之中,竟擅自采取强行措施搬迁拆除老人居住房屋,从而引致新的纠纷。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右足受伤是富御地产行为所致,但根据已确认事实,双方陈述及事发当天的就诊记录,霍阿婆被强行脱离房屋造成右足骨折,所举证据已达高度必然性。
尽管富御地产对此提出异议,但却未提供证据反驳。据此,禅城法院推定霍阿婆右足伤势是因强拆时被带离房屋导致,富御地产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统计,霍阿婆各项损失共计9930元。
虽然责任已经认定,但令霍阿婆感到意外的是,近日,禅城法院却驳回了她的索偿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案中霍阿婆在2012年9月受伤,但其却在2014年9月15日才提起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只能驳回诉请。
黄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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