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本报记者 沈丽莉
韩某30年前在兰州市安宁区修建的房屋被认定为是违法建设,几年前,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被韩某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1985年,原告韩某经兰州市安宁区城建局同意,于同年3月在安宁区邱家湾19号修建营业用房。2012年5月5日,安宁区执法局认定韩某所建126.02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该房屋大门。
2012年5月8日,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了该铺面房。韩某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安宁区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韩某又提起要求确认安宁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2014年,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安宁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安宁区执法局上诉后,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本案中安宁区执法局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决定书便进行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相关程序规定。
法官表示,行政强制执行要有合法的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和财产权益。
作者:沈丽莉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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