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丰台区南苑乡政府认定樊先生建设的两处总面积4000多平米的房屋是违建,但拆除过程有多处情形违规,被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强拆行为违法(本报2014年10月16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樊先生已向丰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南苑乡政府赔偿其1.8亿余元损失。
据此前法院判决查明,2001年8月,樊先生与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签订合同,租用后者所有的土地建设了房屋。
2011年,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启动旧村改造项目,樊先生建设的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内。他与分中寺村委会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2011年4月1日,南苑乡政府发现樊先生建设的两处总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的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于4月23日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两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樊先生于同年5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樊先生未执行。
2011年8月16日,南苑乡政府向樊先生发出《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2011年8月21日24时前拆除违建,并自行清理财物,逾期不拆除,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樊先生仍未执行。2011年8月26日,南苑乡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违法。丰台法院认为,乡镇政府对涉案违法建设有权进行查处,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有权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南苑乡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对于强制拆除行为也没有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在拆除过程中,南苑乡政府未制作财物清单,亦未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以上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2014年6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2011年8月26日对涉案两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南苑乡政府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
判决后,樊先生向南苑乡政府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索赔1.8亿余元。南苑乡政府答辩称,樊先生要求赔偿的房屋是违法建设,已经市规委及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对违法建设的拆除不应给予赔偿。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南苑乡政府有权对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乡政府只是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对违法建设实体拆除的合法性。综上,南苑乡政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樊先生的诉求。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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