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谢台选廉颖婷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最主要的环节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在行政执法过中,由于相关部门程序意识的缺失,导致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少见。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便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的被告是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告是宁波市双申王服饰有限公司。
起因是双申王公司不服海曙城管局将其三层建筑强制拆除,于2014年3月13日向海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海曙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被告海曙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事情发生在2008年12月13日。海曙城管局在巡查时发现,海曙区启运路200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搭建行为,遂于当天立案,并向杉杉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据海曙城管局对杉杉公司的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所述,涉案建筑由杉杉公司出资建造,拟用作停车库、食堂和仓库;涉案建筑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维翔公司名下(2009年2月17日,该土地使用权因出让登记在原告双申王公司名下——记者注)。
至2008年12月29日,涉案建筑第一层已施工完成,第二层楼面和第二层柱子已施工完成。
海曙城管局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于2009年1月7日对杉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30日内拆除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70.75平方米,并于当日送达。
杉杉公司以向规划局继续报建为由未自行拆除,至2009年5月,三层建筑搭建完成,面积共计1412.25平方米。
2009年6月,海曙城管局对杉杉公司搭建涉案第二、第三层建筑行为进行立案。
海曙城管局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于2009年7月24日对杉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30日内拆除涉案建筑的第二层、第三层,建筑面积941.5平方米,并于当日送达。
2009年8月31日,海曙城管局向海曙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12月2日,在收到海曙区政府的《责成强制拆除通知书》后,海曙城管局将《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杉杉公司,限该公司在2010年1月31日前拆除涉案违法建筑1412.25平方米。
2010年9月8日,海曙城管局作出通知并送达杉杉公司,限杉杉公司于9月15日前将人员及财物搬离涉案违法建筑。
2012年2月3日,海曙城管局告知杉杉公司,该局将依据(2009)甬海执审字第029号《责成强制拆除通知书》,对涉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限杉杉公司于2012年2月11日前将人员及财物搬离。
2012年2月22日,涉案的1412.25平方米建筑被强制拆除。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建设所占土地东邻庙前河,规划最小控制宽度为20米,涉案三层建筑主体部分西面距离庙前河不足20米。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告海曙城管局具有根据海曙区政府的责成行为对涉案三层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海曙城管局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尽管已多次书面告知杉杉公司,但被告的行为仍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程序不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海曙城管局在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履行催告程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发布公告。
对于原告双申王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强制拆除的系违法建筑,属非法利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发生国家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19日,海曙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海曙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双申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海曙城管局程序意识的缺失,暴露出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对告知程序的违反,亦折射出当下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执法程序观念并没有与行政执法人员意识相结合。
现实中存在的违法建筑现象,既有执法部门监管乏力的问题,也有建筑者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对强拆执法后果规定了罚款、强拆、没收三种不同的处罚后果,行政执法中究竟该如何确认处罚标准和幅度,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行政执法的难点,许多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总是认为自己处于权力优越地位,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自己的附庸,不分情况地一概采取强拆措施,执法随意和淡化程序现象屡见不鲜。应加强程序违法的问责机制,以避免执法部门程序违法的行为。
(原标题:宁波海曙城管局强拆被判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