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梁氏兄弟修缮被鉴定为危房的祖传老宅,在修缮过程中,遭到鼓楼区市容管理局安泰街道城管中队强拆。
海峡法治在线1月10日讯 福州市鼓楼区梁氏兄弟修缮被鉴定为危房的祖传老宅,在修缮过程中,遭到鼓楼区市容管理局安泰街道城管中队强拆。事后,梁氏兄弟称,自己从未接到相关部门的拆除通知,便将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围绕强拆是否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且发放《行政强制决定书》等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此案将择日宣判。
强拆是否需要法定书面决定
原告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决定书》是法定的行政强制的最主要的法定的法律文书。“打个比方,这就像是法院下达的裁判文书,有了裁判文书,才有强制执行的依据采取一些行动。”而被告在没有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就对原告的房屋执行“破坏性强制拆除”,这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告代理人对此解释,根据执法人员勘察,原告正在修缮房屋的行为属于现行违建,执法人员可以现抓现拆,来不及制作并开具《行政强制决定书》。
对修缮行为是否一定要强拆
刘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的房屋依法被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原告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整改通知对危房进行内部加固修缮,没有改变房屋高度,没有非法占用土地,也没有影响市容市貌,其主观和客观行为均属于消除危险。即便原告未经审批违反城建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完全没有必要采取“破坏性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
而后,双方针对这一问题,各自引用了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辩护。
强拆会否加重危房的危险程度
最后,刘律师还提出,原告在已经被鉴定成危房的老宅里,为履行公安机关责令要求其消除危险的义务,才进行内部加固修缮活动。而被告在对原告房屋实施行政行为时,有义务将如何消除房屋所造成的危险纳入自己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处理。但是被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了加重危房的危险程度,这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立法目的。
然而被告方却认为,对违建行为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拆除,不需要对拆除后果进行预先评价。
昨日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件择日宣判。
(东南快报)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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