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洪先生来信咨询:
我所在的村之前被政府征收土地,现在补偿款已经发放下来,对于该款,村里有的人说能全部进行分配,有的人却说不能分,现请问律师:“该款到底能不能分?”
律师解答:
现在就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该些费用的所有及作用作出了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你所在村的村民可能是因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含义认识不同而导致观点有偏差。一般来讲,应该是征地补偿费里的土地补偿费才会涉及全村进行分配的问题。
其次,根据我国农业部2005年1月2日出台的《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规定,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而根据我省2008年修正的《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综上所述,你所在的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来决定土地补偿费的最终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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