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姐姐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然后妹妹又将父亲、姐姐、弟弟告上法庭。一家人之所以对簿公堂,皆因父亲拿到369万元拆迁款后,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分别可继承398596.5元。
李某和妻子陈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2010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为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李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大女儿小美认为,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自己虽然已经嫁人,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权分得房产,拆迁款也有份,要求父亲和妹妹、弟弟将拆迁款的八分之一即46万元交给自己。
父亲李某不同意小美的说法,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屋的第三层是李某在妻子陈某死后单独出资装修,这层的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的一部分是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陈某已去世,没有这部分的遗产。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父亲愿意给小美10万元,但被小美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予以实体分割之前,被继承之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已拆迁的房屋陈某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真正遗产应是拆迁款扣除针对房产、商铺现有使用人所发的补助费和奖励金后的一半,即159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给小美398596.5元(1594386.02元÷4)。据悉,李某的二女儿小丽也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女儿小丽398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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