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程序与标准: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决定程序。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是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建立了补偿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五是明确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为新房市场价格的90%
《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防止同区位被征收住宅补偿标准悬殊过大。同时,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最低面积补偿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少于45平方米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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