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杜某分别担任济南三元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总经理,两人利用负责公司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下半年共同向拆迁方济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总经理鞠某(另案处理)索要好处费各50万元。日前,槐荫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0年。
借拆厂房二人向开发商索要住房
三元公司由济南三元印刷总公司于1995年3月22日整建制改组成立。三元公司成立后,先后由济南市第一轻工业局,国有独资公司济南市一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济南市轻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济南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对三元公司实施监督管理。期间,周某被任命为党委书记、董事长;杜某被任命为总经理。
阳光置业是槐荫区道德街危陋片区改造的承建方,济南新世界阳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在该片区开发新世界阳光花园项目,三元公司在该项目规划范围内。自2003年开始,阳光置业总经理鞠某与周某、杜某就三元公司拆迁问题进行磋商谈判。2004年12月4日,三元公司与阳光置业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拆除三元公司在规划区内约3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阳光置业支付给三元公司5500万元补偿款,三元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厂区搬迁腾空交付阳光置业,还约定了阳光置业分次付款的金额、时间以及三元公司拆迁的进度及时间。
2004年12月21日,阳光置业与新世界公司签订协议书,由阳光置业负责拆迁三元公司在新世界阳光花园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约33亩,新世界公司向阳光置业支付拆迁补偿款总额5500万元,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拆迁。
2005年10月,杜某谈到孩子结婚没房子,其提出让鞠某帮忙解决两套房子,鞠某表示同意。
为推动拆迁开发商行贿100万元
阳光置业与三元公司拆迁协议书签订后,阳光置业按照协议以借款形式向三元公司陆续支付拆迁补偿款,但三元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在2005年3月底拆迁、搬迁腾出厂房,影响了新世界阳光花园项目进度。2005年9月6日,济南市国资委为三元公司能顺利配合拆迁,将三元公司的国有股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整体转让给阳光置业,并于同年9月16日与阳光置业签订了国有股权划转协议书。同年12月15日,三元公司股东会确认济南市国资委将股权无偿转让给阳光置业,经董事会选举鞠某任三元公司董事长,聘任杜某为总经理,周某任公司党委书记。
2005年下半年,周某、杜某多次向鞠某索要住房,鞠某考虑到二人均是三元公司负责人,鞠某与其领导商量后决定给周某、杜某人民币各50万元。根据鞠某的安排,阳光置业通过转账方式将100万元存入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两个存折。同年12月5日至12月13日间的一天,鞠某在办公室内将上述两个50万元的存折分别给了周某和杜某。拿到钱后,周某分多次取出后用于个人消费,杜某分多次取出后用于购买住房。周某和杜某收到鞠某的钱后,很快完成了三元公司的拆迁、搬迁工作。
2013年6月24日,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相关线索情况下,将周某、杜某抓获。槐荫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杜某身为受国有公司或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0年。赃款50万元继续向周某追缴,予以没收。杜某退缴赃款5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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