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保障全覆盖
市国土局副局长张中俊表示,在土地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双赢,是国土管理部门当前的核心工作。
据了解,我市从2006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5.31万人,其中,领取生活补助费15.7万人,领取养老金9.61万人,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全覆盖。大市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5.1万人,领取生活补助费11.5万人,领取养老金3.6万人。
去年9月10日,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93号令),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第93号令,将被征地农民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社会公平。”张中俊告诉盐城晚报记者,为积极落实省政府第93号令的政策精神,我市专门出台了该实施办法。
保障标准发生新变化
据张中俊介绍,与过去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变化:
保障方式发生新变化。在取消货币安置的同时,实行全员社保,将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员年龄段划分发生新变化。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不再纳入社会保障;第二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第三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发放养老补助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保障标准发生新变化。办法明确规定,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用于解决基本生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当前市区人均约为4.51万元),并按照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和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增。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保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可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保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保障资金筹集要求发生新变化。办法还明确,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办法要求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财政兜底。
统一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
办法适当提高之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妥善解决了此前大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偏低和不统一问题,加快实现“同城同标”。
统一了市区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标准。
目前,市区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人员分为3个年龄段,月领取标准不一致。
办法对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规范: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5-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标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盐都区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3年内实现同城同标。
统一了市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目前,市区已经参加征地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标准最高330元/月,最低200元/月,存在“一区多标”情况。
按照省政府第93号令规定,并针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月领标准仍处于苏北中偏下水平的实际,办法规定:市区征地保障养老金月领标准统一调整为3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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