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18日,李英与王明在吉安市青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6月5日李英将其户口从吉安市吉安县迁入王明户籍所在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某村,落户王明家。
2013年7月18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已无法共同生活,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李英得知其分得了征地补偿款,该款已发放至其前夫王明的银行账户内。事后李英多次找到王明要求归还此款,王明不予理睬,李英将王明诉至法院,请求王明归还征地补偿款。
庭审中,李英称离婚前,其听说其户籍所在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某村土地被征,但是不知这笔钱什么时候下来,分配方案也没出来。直到2014年7月才知道这笔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一家四口分得137560元,其中李英能分得征地补偿款53790元,李英多次找到其前夫王明要求返还,但是都被王明以双方已离婚,李英无权分得征地补偿款为由拒绝归还。
(文中人物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英与王明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李英将其户籍迁入王明户籍所在地青原区河东街道某村,李英已具备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后该村小组土地被征,李英应得征地补偿款。虽然该征地补偿款是在离婚后才到位,但是该地被征是在李英与王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应当归李英个人所有。王明得到该款后据为己有,与理与法不合,李英要求王明返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53790元,合理合法。故法院判决王明归还李英征地补偿款53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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