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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须完善“五大体系”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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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安置体系、就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与征地工作监督体系。

  近年来,我省为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做到了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合理安置。但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如果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则会造成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是关乎改革发展大局和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我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状

  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市县征地约3.2万公顷,涉及农村人口约20万人,安置劳动人口约9.6万人。各级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开展,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我省在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补偿资金问题。虽然我省已多次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市场价格及其增值差距过大,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征地工作难度较大。

  二是地域政策问题。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一样。同地不同价,造成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

  三是生活保障问题。目前,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绝大多数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对于部分农民来说,可能会因为拿到一大笔钱而进行不节制的消费,比如拿到征地补偿款后优先考虑盖房、婚嫁、买车等大额支出,甚至有部分人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是就业难问题。由于我省市县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发展不平衡,可供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的岗位比较有限,加上被征地农民受文化、技能、年龄等因素限制,就业出路比较困难。

  五是社保问题。我省2009年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但由于部分征地项目被征地集体、个人不愿意缴费等造成社保资金筹集不到位。2013年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由政府缴费补贴,但由于部分市县受财力限制,没有及时筹措落实社保资金,从而出现挂账、延迟办理养老保险等情况。

  六是监督不到位问题。个别村村务公开不规范,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一些征地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存在“暗箱操作”,多报、冒领、套取征地补偿费。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必须从完善“五大体系”入手。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撑。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源头。首先,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思想的驱使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擅自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补偿规定纳入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内容,细化各种权利在实施征地中的具体补偿做法,避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第三,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价变化情况,每隔3年左右时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如今年7月,海南省政府公布施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较2009年提高了68%,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了62%-75%。第四,加大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对征地程序、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方面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建立完善多种灵活的安置体系,让农民从土地上长期受益。因地制宜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是选好农民集中安置区位置,在做好规划的前提下由村民自主建房。将农民集中安置区选择在县城周边、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群众从快搬迁。对按时签订安置协议的,按签订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地段,由村民自主建房。这样既能调动群众征拆的积极性,又考虑到了当地群众的建房特色及风俗习惯。如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桃园、桃万安置区有749户村民就采取此种安置方式,目前,这两个安置区已成为陵水的重点商业区。二是统一规范化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层高”的要求,由政府统一建设农村居民小区。有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还通过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或旅游设施向安置区布局。如万宁神州半岛、三亚海棠湾、昌江核电等项目安置区就采取此种模式进行安置。三是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政府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发展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如海南省2012年出台的《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面积不超过8%的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建设用地。近年来,已有海口、儋州、澄迈、万宁等14个市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安排留用地6352亩。四是就地改造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禀赋等条件,由政府规划、出资建设基础设施,就地进行村庄改造,发展乡村旅游。如澄迈县政府结合福山咖啡文化风情小镇的规划发展需求统一改造向阳村民房,建设家庭旅馆和体验作坊,通过农村融入景区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体系,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非农就业。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一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采取“订单式”培训,菜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失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组织、以奖代补的办法,吸引农民自愿参加培训。二是扩宽就业路子。加大政府对就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实践中,我省部分市县采取一些积极的政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如临高县协调碧桂园公司吸收被征地农民842人就业;陵水县要求每个新上项目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人数不少于用工人数的30%。三是鼓励支持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还应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把被征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并为其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优惠。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消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完整的保障体系,但一下子建立起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一般应从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入手,实现最基本的保障。第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对于被征地农民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保范围中,使他们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要舍得让利,尽最大限度减轻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负担,让被征地农民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作为征地补偿费用的重要构成部分,纳入征地成本。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被征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

  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监督体系,有效防范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强化监管,这是减少征地矛盾、遏制征地腐败问题的重要环节。一是全面公开征地信息。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公开征地审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补偿结果等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时在村公告栏中公布。二是实施群众参与机制。让群众参与安置区的规划选址、设计和监管工作。对群众关注的安置住房问题,在设计、建设及分配上要全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在追求整体美观基础上,讲究实用。三是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征地调查审核确认机制,征地调查结果应经征地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民代表、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跟进介入。对于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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