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张大爷夫妇有3个子女,平房10间。老伴去世后,张大爷和子女对房屋进行析产,约定张大爷占有其中的6间房屋。2008年,张大爷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由长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10年张大爷的平房拆迁,被安置一套住房并取得拆迁款3万元。2011年4月,张大爷去世,3个子女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要求对张大爷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长子认为公证遗嘱仍然有效,不同意分割。
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张大爷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张大爷在老伴去世后,将房屋和几个子女进行析产,在确定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内容是张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拆迁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张大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张大爷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存在方式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张大爷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张大爷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