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违法建筑”刑事犯罪公判大会,集中公开宣判在土地征拨、房屋拆迁中徇私舞弊、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10案13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
1.充当违建户的“保护伞”
被告人董飞,37岁,原系贵阳市花溪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建管中队中队长。
经花溪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董飞利用查处违法建筑、管理拆违工作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或单独收受违建户现金后对违法建房不予查处以及为承接拆违工程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他人现金328000元,其中12万元系索贿,其分得赃款30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有索贿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综上,依照《刑法》,判决董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对董飞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韦毅,男,42岁,原贵阳市综合执法支队工勤人员。
经花溪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段某等四人在花溪区竹林村修建违法建筑,四人联系被告人韦毅协调关系帮助四人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拆除。
韦毅称自己在城管部门有关系可帮忙,但需11万元疏通关系。段某等四人分两次交给韦毅共11万元。韦毅从段某等四人送来的11万元中拿出3万元送给白某某请其对段某等四人修建违章建筑的事情给予关照,将剩余的8万元占有。
后白某某将3万元退还韦毅,韦毅继续向段某等四人谎称帮忙疏通关系又向四人骗取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疏通城管关系为由,骗取四被害人10.5万元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毅为帮助他人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拆除,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虚增房屋面积 套取补偿款
被告人玉明红,39岁,捕前系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斌,37岁,捕前系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第四征收组组长。
经乌当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今年4月,被告人玉明红与被告人刘斌一道负责对贵阳市北京东路延伸段乌当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组织对被征收房屋摸底、评估、复核、核算并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兑现补偿款等工作。
在此期间,玉明红、刘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违法修建房屋及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和装修项目等手段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玉明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征收补偿款4370520.72元,个人分得赃款1115000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330000元,个人分得赃款165000元。刘斌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征收补偿款751359.48元,个人分得赃款165000;伙同他人共同受贿380000元,个人分得赃款190000元;个人受贿375000元。此外,玉明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25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玉明红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3.滥用职权 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证
被告人石磊,现年33岁,原系清镇市站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经清镇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站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排石磊从事农房确权工作。
期间,石磊在明知他人房屋不符合确权条件、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确权规定等情形时,多次违反清镇市农房确权工作中的规定,办理了多个不符合确权条件的确权证,并擅自以站街镇确权办名义,出具多份《关于站街镇农房确权办理的情况说明》。在办理确权证、出具情况说明过程当中,三次收受他人共9000元贿赂。
另查明,2012年12月31日,清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清镇市职教城二期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石磊违反规定办理的确权证、擅自出具确权情况说明的多栋违章建筑,均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得到国家征收补偿款,导致国家财产遭受5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磊在站街镇村建服务中心从事农房确权工作中,违反规定,超越职权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石磊在滥用职权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九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判会上,为营造严打违法建筑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贵阳市委政法委组织房屋征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社区代表200余人旁听庭审宣判,震慑违法“种房”中潜在的职务犯罪,大力营造“不敢犯”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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