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24户被拆迁人不服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一案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甘肃机电、五金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由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尊利达公司)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2010年5月11日,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征收办)向华尊利达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华尊利达公司对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迁,其中包括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19—235号甘肃省百货公司家属院的146户居民楼。有了这份拆迁许可证,华尊利达公司开始对这146户居民楼实施拆迁。但百货公司家属院内的24户被拆迁人对该拆迁行为不认可,他们认为,征收办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不合法,华尊利达公司是违法拆迁。于是,24户被拆迁人联合将征收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征收办核发的(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
庭审中,24户被拆迁人认为:“首先,办理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五大条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而征收办在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条件下,给华尊利达公司办理了(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其次,征收办在办理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查看真实的《安置计划和拆迁方案》文件,但华尊利达公司没有经过这24户被拆人的同意,用代签的形式制作了虚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当24户被拆迁人发现代签行为后,先后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征收办反映过,但征收办对此置之不理。综上,征收办核发的(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不合法。”针对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征收办在庭审中提交8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征收办的委托律师当庭表示:“拆迁需要通过复杂的行政程序,作为征收办,职责是根据原来的城市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审查证件是否合适、是否具备,如果证件齐备,就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其他具体的问题不是征收办所考虑的问题,证件的真伪也不是征收办所能核实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征收办认为:2010年5月11日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日核发了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示。距离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去4年,因此,此起诉讼显然早已超过了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征收办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