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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当事人向济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胜利
信息来源: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次数: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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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当事人向济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获得胜利

本案当事人张某经营的卧牛山庄被划入征地范围,委托本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要求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但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于是,褚律师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20144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8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附:“济政复决(20144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字【2014】438号

申请人:张鹏辉,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 住址:山东省嘉祥县嘉祥镇五老洼村152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谢业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近,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宗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张鹏辉不服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 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4年9月9 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从2007年开始,申请人投巨资在五老洼村建成卧 牛山庄并取得营业执照,土地租期为30年,性质为农业用地,经营至今。现相关部门以经济建设为由将卧牛山庄所占农用地列入

征收范围内。为查明该建设项目和征地行为是否合法,2014年7 月14日,申请人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公开相关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申请人于8月18日作出《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称: “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本机关依法不 予向你公开上述信息”,显然是违法的。同时,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称:“如对本答复不服…....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济政字〔2011 〕41号《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和“济政字〔2011〕27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显然被申请人告知内容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为此,特依《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求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土地租赁协议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律师事务所函;7、褚中喜律师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复人作出的《答 复书》,并非答复的申请人7月14日提出的申请,而是答复申请人8月11日的重复提出的申请。申请人曾2014年7月14日向答复人提起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已于8月8日明确答复卧牛山庄所占土地已被鲁政土字(2014)第265号批复征收,向其邮寄了批复复印件。申请人明知卧牛山庄占地在鲁政土字(2014)第265号批复征收范围内,却又于8月11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同一机关申请公开与其毫无关联的其他多个批复(鲁政土字【2006】第539号、【2012】第1599号、【2013】第665号、【2014】第266号),以上批复均不包含申请人所述 的卧牛山庄占地。答复人2014年8月18日作出答复,并告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已提供,不予提供其他批复的理由及救济方式。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答复人答复内容违法,系其适用法条错误。1、《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范的是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本案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应适用于 本条例第十三条“三需要”的规定。申请人依据第十一条认为答复人违法,明显是混淆了自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概念,适用法条错误。2、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济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并未剥夺申请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复议申请后,履行直接移送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影响申请人复议的权利。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14年7 月3日);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14年8月7日);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4年8月7日);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4年8月18日);5、《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6、定界图;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鹏辉系嘉祥县城区卧牛山庄负责人, 住嘉祥县嘉祥镇五老洼村152号。2014年8月7日,申请人张鹏辉向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关于嘉祥县200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539号);2、《关于嘉祥县2012年第4 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1599号)3、《关于 嘉祥县201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 665号)4、《关于嘉祥县201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266号)”。并附有《土地租赁协议》、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申请人张鹏辉作出如下答复:“经查,以上四项批复征收的土地,均不包含你所陈述的卧牛山庄所占土地。且卧牛山庄所占土地的征收批复你已于2014年7月2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于2014年8 月8日依法向你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以上四项批复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关于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不予向你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张鹏辉对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的书面答复 不服,于201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 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申请人张鹏辉申请公 开的上述四项内容均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么: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本决定,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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