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李某因滥用职权和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违反规定给拆迁补偿 造成150余万元损失
2011年2月,沈阳市蒲河新城管委会根据政府整体规划要求,对蒲河新城道义进步村的地上物实施拆迁。李某曾任蒲河新城房产局道义分局拆迁二科负责人,负责审卷、报卷及现场确认等拆迁工作。沈阳某酒厂的拆迁补偿也在此范围。
2011年4月,李某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酒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资产总值为1532286元,其中设备价值拆迁补偿金额为65240元。后李某经多次现场核量,在明知对酒厂已经作出评估,且酒厂没有实际经营,酿酒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未安装使用,只是放置在厂房中,且能够继续恢复使用,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该酒厂并没有地窖、无盖地窖、简易房、简易棚、花墙等构筑物的事实,却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在确定该酒厂的拆迁补偿数额时,滥用职权。
李某按照另一家评估公司第二次对酒厂的评估报告,在酒厂的拆迁房屋及地上物调查审核表拆迁办意见栏中签字审核确认,对酒厂的设备最后按照重置价格给予拆迁补偿;又将停产停业损失和地窖、无盖地窖、简易房、简易棚、花墙等构筑物列入地上物调查审核表中,给予拆迁补偿,共计导致国家多给予酒厂拆迁补偿款1501989元。
为此,2012年夏季的一天,李某非法收受酒厂法定代表人郭某贿赂款1万元。
滥用职权受贿二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李某涉嫌犯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辩称,对于酒厂的补偿数额是与该厂协商的数额,对于给酒厂郭某的补偿数额,其无权决定,是经过会议纪要通过的,其没有滥用职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拆迁补偿工作中,在明知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项目不符合当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规定,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对虚假拆迁补偿项目不予审核而签字,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已构成受贿罪。李某对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李某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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