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
原审第三人杨恩文,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 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前白寺口村中街29号。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4)唐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被拆除房屋 (位于开平区郑庄子镇唐丰路东侧、前白寺口村西侧)的实际承租人,而且其认为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一 定的财产损失,故其与2009年4月13曰的强制拆除行为应 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北 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一审时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
初步证明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综上,原审裁定 驳回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58 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代理审判员 江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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