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甲和胡乙是姐弟俩,父母去世。父亲生前承租有一套公有住房,该房屋的租赁户名在其父过世后一直没有变更。去年,这套公房遇到动迁,当时胡甲一家四口、胡乙一家三口的户籍均在该房屋中。全家推选胡甲与有关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户获得了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以及货币补偿款在内的征收补偿利益。 后来,胡甲与胡乙两家人之间因为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产生了争议。胡乙认为,他们一家三口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胡甲一家虽也住在该房屋中,但胡甲和她的大女儿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不应当属于此次拆迁的安置对象。而胡甲认为,自己身患重病,是征收利益中特殊对象补贴的发放对象,自己还是征收协议的签订人,对征收利益享有权利。 评析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胡乙一家三口、胡甲的丈夫和小女儿五人是被征收公房的实际使用人,因此,这五人均有权享有该房屋因征收所获得的各类补偿、奖励。胡甲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由于她在被征收公房内实际居住,并且是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协议签订人以及特殊对象补贴发放对象,因此她能享有特殊对象补贴及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外的所有奖励、补贴。而甲的大女儿曾与母亲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有任何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判决 法院认定胡乙一家三口、胡甲的丈夫和小女儿有权分割此次房屋征收中除特殊对象补贴外的各类补偿、奖励;胡甲享有特殊对象补贴,并有权分割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以外的所有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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