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制度和源头上缓解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浙江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界定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不再是建设单位,且旧城区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今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签约期限等,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其中,房屋征收涉及100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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