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4]45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社区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江南清水苑,南至规划圆南绿地,西至圆芳路,北至15-03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圆东村二组115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28.7平方米、建设用地1608.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15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28.7平方米、建设用地1608.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3]第15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10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联系人:袁斌 联系地址: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盖章)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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