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区水北二期一拆迁户状告惠州市国土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案件受理后,被告申请延期递交答辩状和举证,直到一年半后仍未答辩和举证,于是惠城区法院日前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位于惠州市区东江边的水北二期地块纳入开发计划后,有关部门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245户村民进行了补偿,但仍有约20户人家拒绝搬迁。其中原告郭某有543.6平方米的房子,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建成使用。根据拆迁方案,他所有的543.6平方米的住宅将按1:0.5~0.6的比例获补偿。郭某认为这一补偿比例不合理,拒绝拆迁。 2013年3月20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郭某非法占用543.6平方米土地兴建房子,郭某未经批准建房,无任何证件,责令在接到该处罚通知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退还土地。 郭某说,他所在的水北一组,原本是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家各户建房,无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且当时去申请也办不到。郭某状告惠州市国土局,要求撤销惠州市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 惠城区法院受理郭某起诉后,拆迁方在案件起诉书送达当天与郭某达成了协议:拆迁方同意按1:0.97的比例补偿郭某。但签了协议后,郭某却又后悔了,坚持要继续打这个官司。 去年4月27日,惠州市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延期答辩和举证。法院同意延期到去年5月25日。但直至今年9月,被告一直没交答辩状和举证。而且最后被告方在今年9月12日开庭当天,也没有递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对此,惠城区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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